仲裁专业调解化纠纷 群众送来锦旗表感谢

速览淄博 |  2026-04-20 17:13:54 原创

伊巍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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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胡先生向淄博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赠送锦旗,感谢部门公平高效快速解决其被拖欠工资事宜。

胡先生在淄博高新区一家运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三个月后某运输公司采取除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以外全员劳务外包形式,将公司人员全部外包至浙江某科技公司,由浙江某科技公司委托周村某人力公司代缴社会保险。工作过程中,该运输公司以胡先生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胡先生不服,多次与运输公司交涉,并未解决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后胡先生多次通过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等程序均未维权成功,遂起诉至淄博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劳动人事仲裁院。案件受理后,鉴于四方关系复杂,仲裁院遂指派专业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该案件。至庭审时,仲裁员首先征求四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胡先生表示同意调解,并主张全部诉求26000元一次性全部解决,四方再无任何纠纷。

该运输公司代理人起初并不同意调解,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遂开启专业调解程序,就四方之间劳务外包及代缴社会保险事宜进行专业法律分析。仲裁员指出,虽然该运输公司与浙江一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即便是该劳务协议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该运输公司的人事、车队队长、调度人员等均由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发布指令,胡先生日常由该运输公司车队队长、调度等安排的工作,本质上仍属于该运输公司的业务及接受某运输公司的指令,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和业务从属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建的特征,该运输公司虽然采取劳务外包形式但并不能规避劳动关系。

仲裁员也借此提醒:劳务外包形式不能掩盖实际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将重点审查用工过程中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从属性,依据事实确认劳动关系,切勿轻信外包形式导致权益受损。

在仲裁员专业的法律解析压力下,该运输公司同意调解并表示胡先生在职期间多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后仲裁员与胡先生释法明理,在多轮次调解下,最终该案调解成功,公司当场支付21000元,四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伊巍 通讯员 杜波)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