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周刊|王春晖:世界数据组织落户中国,有何深意

学有道 |  2026-04-21 06:00:0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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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数据组织落户中国,有何深意

□ 王春晖

3月30日,世界数据组织在北京揭牌成立,其总部设在北京。世界数据组织已吸纳超200家核心机构成为首批会员,覆盖全球6大洲、40余个国家。

在此之前,国家数据局2026年度部门预算披露了一项关键调整:新设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这绝非一次常规的机构增补,而是我国立足全球数据治理变革趋势、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的关键举措,核心目标是强化我国在国际数据治理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为深度参与全球数据规则制定、推动数据治理体系完善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世界数据组织在京成立与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的设立形成呼应,共同为我国构建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搭建起多元支撑。

积极构建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

提升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是党中央确立的重要战略方向。作为其中的核心一环,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直接关乎我国在全球数智经济竞争中的地位,更与国家发展利益紧密相连。与传统话语权不同,这一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并非追求短期声量优势,而是着眼长远,通过深度参与并实质性影响国际数据规则制定,将我国在数据治理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与先进理念转化为国际共识,进而实现稳定、持久的影响力。

具体而言,其核心在于依托联合国等多边框架,结合世界数据组织等新型国际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数据规则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推动国际规则朝着既符合我国发展利益、又契合全球共同发展需求的方向演进,为我国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数智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权直接牵系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构建国家层面的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体系,既是我国应对全球治理变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彰显大国担当、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的设立与世界数据组织的成立,正是我国围绕这一目标作出的系统性布局——前者强化官方层面的统筹协调与规则博弈能力,后者搭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民间平台,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为构建制度性话语权提供坚实支撑。

从职能定位来看,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的核心作用是统筹协调我国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相关工作,这一设置有着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实践价值。《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该司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国际数据治理工作正式迈入专业化统筹与体系化建设的新阶段。在实践中,该司将集中力量参与国际数据规则博弈,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保护、数据利益分配等核心领域主动作为,统筹协调政府、企业、学术界等多方力量,降低我国数字企业跨境经营的合规成本,防范外部规则带来的安全风险,为我国数智产业“走出去”提供坚实支撑,进一步夯实制度性话语权的实践基础。与之形成互补的是,世界数据组织以“弥合数据鸿沟、释放数据价值、繁荣数字经济”为宗旨,构建了“一个平台、六类行动”的组织框架,涵盖会员服务和行业自律、数据治理政策研究与合规服务等六大核心职能,与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协同发力,共同推动我国数据治理理念与实践走向世界。

我国正深度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进程

当前,全球数据治理面临诸多严峻挑战:规则日益碎片化、数字鸿沟持续扩大、数据跨境流动壁垒高筑,不同国家和区域的治理标准不一,数字鸿沟与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日益加剧,建立公平、可操作的国际数据治理体系已成为全球共识。这一共识与我国构建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目标高度契合,也为我国将自身治理理念转化为国际共识提供了重要渠道。

我国正以建设性姿态深度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进程,逐步形成“多边框架+自主平台”的双重参与格局。回顾全球治理实践,全球公共卫生领域有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气象数据交换领域有世界气象组织,而世界数据组织的成立,正是填补了全球数据领域综合性国际协调机制的空白,与我国推动构建普惠包容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的目标高度一致,更为我国传递治理理念、输出实践经验提供了广阔平台。世界数据组织总部设在北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数字经济实力的认可。需要明确的是,世界数据组织与现存国际组织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协同互补关系,共同助力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我国全面加入并积极推动联合国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CSTD)下设的“多方数据治理工作组”,国家数据局作为国家主体代表,全程深度参与该工作组的组建与后续工作。多方数据治理工作组的核心工作围绕四大关键议题展开,与我国的数据治理实践、世界数据组织的工作方向及全球发展需求高度契合,是我国构建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切入点——

一是明确数据治理基本原则,确立全球数据治理的价值导向,这是我国传递“安全与发展并重”理念、呼应世界数据组织“构建安全、信任的数据治理环境”宗旨的关键抓手;二是研究数据系统互操作性方案,破解数据流动中的技术与规则壁垒,推动数据价值高效释放,这与我国《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要求,以及世界数据组织“关键设施与互联互通”职能高度契合;三是探讨数据利益共享路径,助力缩小数字鸿沟,兼顾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诉求,彰显我国普惠包容的治理理念,与世界数据组织“弥合数据鸿沟”的宗旨一脉相承;四是完善数据流动安全保障方案,实现数据安全与利用的有机统一,既呼应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为世界数据组织推动数据安全合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参考。这四大议题的推进,结合世界数据组织的六大核心职能,为我国输出实践方案、提升规则影响力提供了精准路径。

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不断巩固

我国以国家主体身份深度参与全球数据治理各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

在规则影响层面,我国逐步构建起完整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颁布实施,“数据二十条”确立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进一步优化跨境数据流动制度,这些成熟的国内实践经验正逐步转化为国际参考方案;

在实践参与层面,我国“东数西算”工程布局不断完善,八大算力枢纽节点集聚60%以上新增算力,智算规模约占全国总量的80%,人工智能综合实力实现整体性、系统性跃升,专利数量占全球总量的60%,这些实践成果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样本;

在平台支撑层面,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统筹协调官方参与,世界数据组织汇聚全球多元力量,我国提交的治理方案与实践案例被广泛采纳,通过政府、学术界、企业多层次参与格局,全面传递我国治理理念,推动全球数据治理更贴合发展中国家需求,破解“数据殖民”等不合理现象,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

构建国际数据治理制度性话语权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家数据局设立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世界数据组织正式成立,既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构建制度性话语权的关键支撑,也是我国为全球数据治理体系变革注入的重要力量。

未来,我国将继续依托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充分发挥世界数据组织等平台作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持续推动国内数据治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将我国成熟的治理经验与先进理念转化为国际共识,助力我国在全球数智经济竞争中占据主动,推动全球数据治理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普惠包容的方向演进,为构建国际数据治理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系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主席)

责任编辑:崔凯铭 张浩 刘祯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