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闪燃事故,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被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20 16:48:46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悉,4月13日,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因一起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的处罚事实是:
2026年2月12日14时,安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局任务线索,反映在2026年1月13日16时,当事人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外馆东街50号院3号楼302室检修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闪燃事故,影响20户居民正常用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51474-2025)4.2.10.3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对此,处罚机关表示,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外馆东街50号院3号楼302室检修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闪燃事故,存在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规范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城管局线索移交》、《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1.13”安贞街道燃气闪燃事件情况的报告》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处罚机关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51474-2025)4.2.10.3的规定,处罚机关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罚款数额60000=罚款基数2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2),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处罚机关于2026年4月8日决定对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安贞街道罚字﹝2026﹞330004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负责人罗涛。其母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58836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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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