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噪声及污染排放新标发布,2029年起实施
澎湃新闻 2026-04-21 18:04:09
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4月21日发布《关于发布<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等2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摩托车污染物和噪声的排放控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一、《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4622—2026);
二、《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GB 4569—202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45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6169—2005)废止。
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曾就《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据媒体此前报道,当时的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介绍,摩托车噪声作为环保强制性检验项目,一直是我国摩托车行业主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生态环境部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工信部进行公告管理的重点项目。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摩托车产品的加速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进行考核,而信息公开管理和公告管理仅对摩托车产品的加速行驶噪声进行考核。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受交通噪声影响比例为21.37%,仅次于社会生活噪声(64.7%),成为影响区域声环境的第二大因素。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低至43.2%,机动车噪声的管控形势依然严峻。
编制说明介绍,由于我国摩托车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特点造成我国摩托车工业的技术进步滞后于产业的发展,企业对整车噪声、舒适性等方面投入较少,我国摩托车产品的噪声控制水平与国外产品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我国摩托车噪声在城市机动车噪声中所占比例虽然不高,但由于具有刺耳、脉动大的特点,属于最令人头痛的噪声之一。再加上摩托车经常行驶在居民拥挤的街区,频繁穿行于支网小路乃至里弄过道,离行人和住宅很近的行驶特点,因此噪声危害相对更加严重。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噪声不仅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质量,而且还引发多种慢性病,损害身心健康。为了降低摩托车行驶噪声,减少摩托车噪声对人们工作生活的不良影响,修订摩托车噪声标准,加强摩托车噪声控制,对新车和在用车噪声进行有效监管,对于提升声环境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编制说明介绍,我国现阶段执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标准至今已经近20年之久,由于标准制定时依据的摩托车产品情况、噪声控制水平和管理要求与目前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噪声限值不断加严,但是随着在用车保有量激增,摩托车噪声的污染程度仍呈上升趋势。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混合动力摩托车和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噪声测试方法;增加了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附加噪声测量要求;修改并明确了定置噪声测量仪器、测量场地、测试方法、数据处理等内容的技术要求;修改了定置噪声限值要求;修改了环保生产一致性技术要求、增加了下线检验、在用车噪声检验、噪声质保期规定和环保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袁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