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票、订酒店被“杀熟”?法官:一旦认定可要求“退一赔三”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4-21 19:30:42

“五一”假期临近,机票、酒店预订迎来高峰,部分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问题再度受到消费者关注。

“大数据杀熟”并非单一的价格违规行为,其核心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权。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通过多元途径依法维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遭遇“看人下菜碟”式的价格歧视后,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是法院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认定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欺诈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消费者会因错误判断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何确定“退一赔三”金额?“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赔偿数额,并列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官解释。“退一”的金额一般为购买商品的金额,若购买的是酒店住宿费且已消费完毕的,因不存在实体商品的退款退货,消费者可主张退差价。“赔三”则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赔偿基数一般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若消费者使用了参与平台活动或履行相应义务所获取的、具有直接抵扣功能的购物红包,那么此类红包视为消费者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消费者支付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抵扣金额也应计入“实际支付价款”,并作为赔偿基数。

对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可举证两类事实,分别是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与其他消费者之间存在价格差异等。相关证据包括订单截图、与其他消费者的价格对比录屏、经公证的网页信息等。

法官介绍,为平衡交易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记录、保存信息义务,要求对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近期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平台经营者妥善保存平台内有关价格和交易信息。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