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调查丨居民住宅变“网约房”,邻居能否“喊停”?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孙桂东  宋泓睿   2026-04-21 20:18:12原创

“有些人凌晨两三点钟才回来,年轻人在那里吵吵闹闹,老两口被吵醒了就睡不着了。”近日,家住瞿塘峡路19号的李大姨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去年3月份,邻居房屋成了民宿,开起了“网约房”。到了旅游旺季,每天不同的客人入住时间不同,有些还发酒疯,老两口不堪其扰。多次协商,并没有效果。记者日前调查了解到,近年来不少民宿开在了居民楼里,邻里之间常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

隔壁成“网约房” ,老两口直呼太糟心

“我们这里原本是安静的居民楼,现在邻居突然成了民宿。”70多岁的李大姨说,她在这里生活了几十年,楼里都是邻居,也很熟悉。但是,这两年慢慢一些邻居搬走,便将房屋出租。

他们距离海边也就100米,一些人就想着在这里开民宿。李大姨说,他们家的卧室紧挨着邻居的客厅和卧室,再加上隔音比较差。到了晚上,打个电话都能听清楚。

“最关键的是,几点都有人来。”李大姨说,有时候晚上11点,有时候凌晨两三点钟。由于是对外公开出租的民宿,各类人群都有。有些人入住以后,非常兴奋,在客厅里吵闹,声音大到周边几户邻居都能听到。

李大姨说,他们年纪大了,睡觉比较早。但是,一被吵醒了就很难睡着。有时候,他们不得不塞着耳朵,或者干脆到沙发上凑合一晚。对于他们老两口来说,每天晚上都是煎熬。

“各部门也都很重视,但如何处理犯了难。”八大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他们了解到情况以后,也联合各部门进行协商。最后,经营方表示可以增加隔音设备,并对旅客进行提示等。

“我们也是只能做好登记,有噪音过去提醒一下。”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王经理表示,这确实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每天的客人都不同,他们只能尽量做好登记。如果对方不听,他们也没有约束力。

邻居不同意,法院判决网约房恢复住宅性质

住宅小区里开网约房,到底需要何资质,邻居有无拒绝的权利?

据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业主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同楼邻居以无证开设民宿、存在噪音扰民等问题为由,将业主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据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报道,“网约房”和“出租房”到底有何区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晓丽介绍,“网约房”与普通出租房的核心区别在于: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长期居住,人员稳定、影响范围小;而“网约房”面向不特定公众,按日计费并提供清洁、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务,属于经营性住宿活动,实质改变房屋用途,构成“住改商”。根据法律规定,“住改商”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普通房屋租赁则无此强制要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业主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判决其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其住宅用途。

律师: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判断所涉房屋是否属于“住改商”,核心在于房屋使用性质是否从“满足居住需求”转变为“提供经营性服务”。通过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出租房屋,按日结算费用,该类住宿服务经营与普通房屋租赁存在明显区别,构成经营性住宿服务,属于典型的“住改商”行为。需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是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法定前提,“网约房”业态的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利害关系业主对此情形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保护相邻关系相邻权。”张宝清律师表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宋泓睿)

责任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