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向交通事故中担责的非机动车一方追偿?

速览淄博 |  2026-04-22 11:28:00 原创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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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纪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纪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纪某偿还垫付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合理吗?近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

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该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维修费支付给投保人,后投保人将车辆维修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纪某偿还垫付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

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纪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纪某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纪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在此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因此,机动车一方即被保险人对非机动车一方即纪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进而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对其要求纪某支付垫付车维修费1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在道路行驶中,机动车较于行人、非机动车,具有高速运行的特点,危险性更高,在两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通常在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方面较轻。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对弱者的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即便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系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归责原则并不意味着行人、非机动车可以违背交通规则,恣意行驶,仍应将生命安全放于首位,安全出行。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王琦)

责任编辑:高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