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位置、日期排列均一致,两幅电子表盘“撞脸”:判赔2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22 16:30:45

4月22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历下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谭树杰通报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电子表盘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

谭树杰介绍,原告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系创作并销售电子表盘设计图。2023年12月,原告在某主题平台上上传了其创作的电子表盘设计图A。被告王某于2024年2月在该平台上传电子表盘设计图B。2024年4月被告的表盘设计图B因原告投诉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平台隐藏下架。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交的截图显示被告的作品的下载量约3000次,主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作品的收益产生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被告王某认为,其早在2023年7月即在该平台上上传过类似作品C,案涉作品B即来源于其对原有作品的修改,与原告作品存在多处差异,且原告的作品与市场上已有的表盘区分不明显,同质化严重,不具有创新性。

本案主审法官张晨艳经审理认为,通过对原告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电子表盘设计图A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电子表盘设计图B比对,两者在配色、元素内容及组成等方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的作品已在主题平台公开发表,王某为该平台内的同行业经营者,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故王某在主题平台发布被控侵权作品电子表盘设计图B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案涉作品系表盘设计图,受表盘功能所限,原告创作的作品中必然包含时间、日期、天气等功能性的因素,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的作品与其他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配色,元素组成和布局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美感。经比对,原告作品与被告提交的其他作品相比,在配色、元素组成和布局等方面区别明显,但与被控侵权作品相比较,两者相似度较高,在如电池位置、日期排列位置等细节方面均一致,被告单独设计出与原告作品相似度较高的作品的可能性不大,且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一定美感的实用艺术品一般是有形物,但本案中涉及的电子表盘设计图系数字作品,其设计及应用均是以数字形式展现,是新型的实用艺术品形式。本案通过分析电子表盘设计图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且两者能够相互独立的特点,参照有形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原则,对其有独创性且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表盘设计进行保护,是对保护数字作品途径的有益探索。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责任编辑: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