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前就已使用?法院:原告推广早且已有知名度,被告须担责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22 16:31:15

4月22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历下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谭树杰通报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白酒商标侵权案。

A酒业公司通过持续创新与品牌运营,多年来在其白酒产品上使用“白某”标识,形成无复杂包装的产品特色,并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于2021年成功注册“白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产品上。B酒业公司于2019年生产销售了一款标注“某某府、白某”的白酒。

A酒业公司认为B酒业公司的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B酒业公司则认为其生产被控侵权商品时,A酒业公司尚未注册“白某”商标,且该商标核心词汇“白某”并非臆造词,其在产品上已标注了自有商标“某某府”,标注“白某”字样仅是介绍包装方式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A酒业公司遂将B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张晨艳审理认为,构成词汇描述性使用的标注是指使用词语本来的含义,即第一含义,“白某”一词的第一含义并非用来描述酒类产品的包装方式,经过A酒业公司多年的推广宣传才赋予了该词指向酒类产品简约无纸盒包装的第二含义,并使得该词汇与其产品具有紧密的关联性。B酒业公司的产品生产时间虽在“白某”商标注册之前,但A酒业公司在B酒业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前即对该标识的产品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B酒业公司的产品不具有影响力,故B酒业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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