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发布5个非法猎捕鸟类犯罪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04-22 17:54:17原创

在2026年“爱鸟周”来临之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筛选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一批非法猎捕鸟类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涵盖流窜作案、网络交易、防鸟误伤、使用弹弓等多种常见犯罪形态,涉案鸟类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以及麻雀、沼泽山雀等多种“三有”保护动物。

这些案例清晰表明,任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知法守法,摒弃侥幸心理和错误观念。“爱鸟护鸟,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保护野生鸟类,不猎捕、伤害鸟类,不参与非法交易,让每一只鸟儿都能在蓝天自由翱翔,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猎捕鸟类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毛某兵、毛某忠跨区域非法捕鸟案;案例二,方某流窜非法捕鸟案;案例三,苑某在果园非法架网捕鸟案;案例四,丁某等非法使用细狗猎捕野鸡案;案例五,张某非法使用滚笼猎捕斑鸠案。

案例一:毛某兵、毛某忠跨区域非法捕鸟案

2025年4月至5月,被告人毛某兵伙同毛某忠在淄川区采用媒鸟引诱踏笼陷阱捕捉的方式非法狩猎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并通过微信群拍卖等方式将猎捕的棕头鸦雀通过快递卖至云南、贵州等地。其中,被告人毛某兵于2025年4月至5月非法猎捕棕头鸦雀439只,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8453元。被告人毛某忠于2025年4月至5月非法猎捕棕头鸦雀365只,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151元。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棕头鸦雀系“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忠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或单独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他情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毛某兵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另行处理)。

本案是新型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犯罪的典型。利用社交媒体组群、网络拍卖、快递物流形成跨省交易链条,犯罪隐蔽性强、危害面广。警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互联网组织、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从重打击。同时,物流快递企业应依法落实查验责任,切断非法运输渠道。

案例二:方某流窜非法捕鸟案

2024年11月底以来,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沼泽山雀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捕捉野生动物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从河南携带护鸟流窜至博山区池上镇、源泉镇以及淄川区太河镇附近的山林,多次使用诱笼、便携音响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捉野生沼泽山雀93只。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沼泽山雀在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计算,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涉案价值总计为27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他情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本案被告人跨省流窜作案,性质恶劣。警示公众,切勿认为在偏远山林作案就能逃脱法网。现代执法手段结合群众举报,使得此类犯罪无处遁形。任何以“爱好”或“牟利”为名,实施有组织、成规模的猎捕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

案例三:苑某在果园非法架网捕鸟案

202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苑某在临淄区某村果园内架设粘鸟网2张,共猎捕10只野生鸟类,分别为1只红隼、3只喜鹊、3只麻雀、2只白头鹎、1只虎斑地鸫。案发时,该10只野生鸟类均已死亡。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红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喜鹊、麻雀、白头鹎、虎斑地鸫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每只300元;10只野生鸟类共价值17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他情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本案特别警示农业生产者,保护劳动果实必须采用合法方式,使用驱鸟带、防鸟网(非粘网)等物理隔离手段。粘网、毒饵等会造成鸟类无差别死亡,甚至误伤国家保护动物(如本案中的红隼),其法律后果远大于果实损失。采取合法驱鸟措施,既是守法要求,也是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案例四:丁某等非法使用细狗猎捕野鸡案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丁某等骑着越野摩托车,带着细狗,使用夜视设备,在临淄区及周边狩猎野鸡2只、斑鸠3只、野兔61只、獾1只等,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野兔、野鸡、斑鸠、獾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犬捕”属于禁猎工具,“猎狗追击行猎”属于禁猎方法,三被告人猎捕地点属于禁猎区,猎捕时间属于禁猎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猎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他情形,判处丁某等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对探照灯、便携电源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本案涉及使用特种猎犬(细狗)、越野摩托车、夜视仪等工具进行“狩猎运动”,性质极为恶劣。这种有组织、使用专业装备的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种群和地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法律明确将“犬捕”、“猎狗追击”列为禁用方法,任何形式的“竞技狩猎”或“传统狩猎”活动,只要违反狩猎法规,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张某非法使用滚笼猎捕斑鸠案

2024年10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张某利用购买的滚笼、声音诱鸟器、“户”在临淄区敬仲镇某村公墓处、自家房屋后非法猎捕山草鸡(学名斑鸫)89只。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涉案山草鸡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滚笼属于禁猎工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希财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环境损害人民币26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他情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本案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仅要坐牢、罚款,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这提醒每一位潜在违法者,猎捕行为的代价是全方位、高额的。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王琦)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