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人”主动代还借款,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地方法治 | 2026-04-23 12:50:32
生活中,不少人出于情谊或为避免自身信誉受损,会主动帮他人偿还债务,事后能否向原债务人要回这笔钱,常常引发争议。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2013年2月4日,孟某分别向案外人孔某、李某借款3万元和2万元,共计5万元,赵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孟某失去联系,孔某、李某便要求赵某还钱。2017年9月15日,赵某代孟某偿还借款,孔某、李某分别向赵某出具收款条后,赵某起诉孟某要求返还5万元及利息。
本案案涉债务及代偿行为虽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效果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对于债务加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本案中赵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证明人,单方自愿为孟某代为清偿借款,应视为其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对其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孟某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于赵某要求孟某偿还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一级法官 于彩霞 :
1、证明人与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证明人只是在借条上见证借款事实的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保证人则需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代为偿还。本案中,赵某作为证明人没有代替孟某还款的义务,因孟某失联后债权人向赵某催讨还款,赵某主动代偿的行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故原债权依法转移给赵某,赵某有权向孟某追偿。
2、代为还款必然产生债权转移吗?
代为还款并不必然产生债权转移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在接受第三人的还款后,债权会产生转移的效果,此时第三人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如果第三人的代还系赠与性质、明确表示不需要债务人偿还,双方另有约定或第三人没有合法利益,则不产生追偿权。
(历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