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地方法治 | 2026-04-23 21:13:28

2026年4月23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本年度第3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多元解纷和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5年,青岛法院紧紧围绕全市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10+1”创新型产业体系等重点工作,抓实“精品审判、创新布局、机制保障”三条工作主线,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青岛实践。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311件,审结6186件,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1083件,审结1026件。案件审理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新形态新业态案件不断涌现,青岛知产法庭受理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垄断等领域技术类案件占一审收案总数的54%。二是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4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5046.5万元,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三是权利人主动选择青岛法院管辖的案件持续增多,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日益成为权利人维权的“优选地”。
青岛法院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持续落实“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解纷资源,吸纳24家专业调解组织,选聘218名各领域专家加入特邀调解队伍。2025年全市法院委托调解知识产权案件 2030件,调解成功率59.1%,同比提升5%,平均调解时长14.6天。全市法院3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3个案例入选全省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和智慧执行理念,强制执行中兼顾护航科技创新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活力,“网格+执行”联动协作平台在全国率先实现执行办案系统、智慧执行App与网格化智慧工作平台对接。2025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类执行案件立案139件、执结134件,结案率同比提升7%,执行到位金额1926万余元,同比增加72.7%。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青岛法院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重大部署,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紧紧围绕经济发展需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扎实举措和鲜明成效书写知识产权保护新篇章。一是立足青岛区位特色,持续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擦亮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胶东半岛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示范窗口名片。二是锚定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加强新兴产业及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以司法之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三是聚焦府院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促推形成大保护合力。四是坚持以数字化赋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继续推进“3D证据管理系统”深化运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五是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强化“青知讲堂”“青知学堂”“青知慧眼”等特色普法品牌建设,打造知识产权法治教育新高地。
青岛法院始终坚持精品审判战略,致力于将疑难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成功审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多元方式高效实质化解一批知识产权纠纷。本次发布的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9件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呈现出聚焦新质生产力保护主题、紧扣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聚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特点,彰显了青岛法院严格保护创新、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推动行政与司法协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以及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鲜明倾向。
2025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凯某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01010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凯某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是该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两被告曾因侵害案涉专利权被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生产线并使用与案涉专利相同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原告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被诉生产线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原告认为两被告侵权恶意极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将案涉生产线出租给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长碳链二元酸,在原告起诉两被告侵犯案涉专利权的在先案件中,法院已认定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工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生产线用于实施专利仍向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与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判决认定其侵犯案涉专利权的情况下继续侵权,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生产线的提供者,放任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山东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属于原告的技术成果申请为自己的专利,使得原告先后历经发明人署名权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一审、二审,直至2016年才获得案涉专利权,在原告向两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两被告转而针对案涉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法院认为,按照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的年销量5500吨、每吨销售价格32000元、原告长碳链二元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32.8%、专利技术贡献率10%、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计算得出的原告实际损失1346.99万元可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因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总额超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对原告30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长碳链二元酸是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精细化工产品,权利人经多年研发实现了生物法大规模生产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案涉方法专利是权利人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本案对侵权行为人恶意、持续侵害权利人创新成果的行为予以严惩,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法院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让“真创新”受“真保护”、“高质量”受“严保护”。
二、“气道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道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201880079916.7号“气道装置”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原告在展会上发现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气道装置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后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自称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人员称被诉侵权产品系自己生产、有制作模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周某系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下的技术特征,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材质、气道装置的常规使用方式、被诉侵权产品所要实现的功能,以及原告提交的动物使用专利产品时的x光侧面扫描图,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状态下具备相应的专利技术特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谊某仪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生产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科技措施探索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准确界定技术边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状态下的技术特征无法现场比对,也无法进行鉴定,法院借助3D扫描技术对被诉侵权产品扫描建模,模拟生成使用状态的动态图,同时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结合日常经验和一般技术常识,对被诉侵权产品作出侵权认定。本案的审理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殊使用环境下技术比对的难题,体现了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同时通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国际创新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三、“一种轮式谷物收割机传动系统及轮式谷物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潍某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某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昌邑市吉某农机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202023348448.2号“一种轮式谷物收割机传动系统及轮式谷物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七款联合收割机产品均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权的类型、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的部分侵权产品的销量、行业利润率及专利贡献度、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准确适用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本案中,法院根据农业农村部公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中的侵权产品销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提供的行业利润率及专利贡献度等,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判赔数额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农业机械领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系跨域案件,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在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并邀请当地技术调查官参与勘验,是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胶东半岛“全域司法保护、全程司法服务”的生动实践。
四、青岛大鲍岛老城区手绘地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王某滨
被告:青岛环某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环某湾安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从事艺术相关创作30余年,2023年3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青岛大鲍岛老城区手绘地图》,2023年8月4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原告经调查发现,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大鲍岛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青岛大鲍岛老城区手绘地图》勾画了老城区红瓦绿树的“富润里”“广兴里”“天安里”“永益里”等里院建筑,体现了青岛里院民居建筑特色,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关指示牌上使用被诉侵权手绘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保护青岛大鲍岛老字号文化街区文创作品、助推老字号文化街区焕发活力的典型案例。里院是青岛特有的、中西合璧的传统民居,融合了西式商住一体楼房与中国传统四合院的特点和元素,体现了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居住文化。大鲍岛里院建筑是青岛现存最集中、最完整的里院建筑群,是维系城市历史文脉,留住“老青岛味道”的重要载体。本案的审理有力保护了涉里院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成果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具有城市历史特色文创产品的司法保护路径,对助力青岛里院文化焕发新生、传承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五、“转转”商标侵权案
原告:北京某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青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17859390号“转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包括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等。原告认为,“转转”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大量宣传及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在其运营的“转转视觉”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转转”“转转文化”“转转视觉”等文字标识,系对“转转”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转转”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消除影响。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服务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技术服务,与原告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有必要对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转转”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使用“转转视觉”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标题、图片、栏目名称使用包含“转转”的字样,系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及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本案二审期间,被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严格保护循环经济商标权人的典型案例。“循环经济”“二手经济”是近年蓬勃兴起的新型消费业态,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转转”系国内二手交易与循环经济领域的头部平台,本案通过认定“转转”为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有力打击了利用热门行业品牌效应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二手交易平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创新动力与司法保障。
六、假睫毛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深圳某莉薇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淳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平度市清某悦美妆店
【案情摘要】 原告系“DOZENIS”狐系、犬系假睫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青岛淳某贸易有限公司、平度市清某悦美妆店在生产、销售、宣传假睫毛商品时在商品包装、商品主页及详情上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抖音博主通过直播为被告平度市清某悦美妆店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声称原告产品是被诉侵权商品的海外版,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平度市清某悦美妆店向抖音博主支付佣金,抖音博主在介绍被诉侵权商品时使用“专供海外”“海外版”等文字,系对商品的性能、质量和销售渠道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告平度市清某悦美妆店是上述宣传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授意抖音博主作出上述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法院根据原告案涉作品的类型、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制直播带货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诚信、透明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凭借实时互动性强、场景化展示直观可信、流量集中转化率高的特点,直播带货逐步成为电商经营者的重要经营模式和销售渠道。但是利用“流量红利”的直播带货并非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之地,无论是主播的宣传内容,还是商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均需接受法律的监督。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规范网红直播带货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体现了法治护航新业态发展的坚定决心与司法担当。
七、“小儿解表口服液”纵向垄断协议案
原告:浙江某德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某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被告于2022年12月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约定了小儿解表口服液具体零售价以及禁止终端销售价格低于协议约定价格等内容。原告认为该协议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案涉协议是否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须审查协议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协议是否具有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内容,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案涉协议的签订双方虽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协议中也具有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内容,但是本案中的相关市场为儿童感冒中成药市场,该市场竞争充分,案涉小儿解表口服液也并未占据具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不足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即使被告限定原告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消费者完全可替代选择其他儿童感冒中成药,案涉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原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医药领域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本案准确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并对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了准确认定。本案的审理妥善处理了儿童感冒药厂家自主定价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明晰了儿童药品行业竞争边界,为激发儿童药品研发生产市场活力,推动儿童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八、“螺旋离心泵”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洲
被告人:何某兴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韩某晓
【案情摘要】海某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经营范围是螺旋离心泵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被告人何某兴原系海某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被告人周某原系技术部机械工程师,被告人韩某晓原系铸造工程师、品管主管。被告人李某洲自2001年始为海某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进行铸件加工、模具制造,并在业务往来中与被告人何某兴、韩某晓相识。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洲与离职后的被告人何某兴共谋成立青岛佳某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韩某晓先后离职加入青岛佳某泵业有限公司。四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青岛佳某泵业有限公司螺旋离心泵的技术图纸制造、销售组装螺旋离心泵,经审计,给海某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4000余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螺旋离心泵图纸中记载的密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四被告人使用的图纸与海某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图纸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人李某洲、何某兴、周某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韩某晓明知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惩治侵害创新主体科技成果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发展和兴衰存亡。本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在水泵制造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窃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并使用,犯罪时间达十余年,侵权范围广,给权利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鲜明司法导向,对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九、“天之炼狱”游戏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魏某政
被告人:伍某福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
【案情摘要】被告人王某、魏某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购买正版网络游戏源代码,王某对其源代码进行破解修改运行后,两被告人共同经营修改后的网络游戏。被告人王某将修改后的不同版本的网络游戏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等。被告人伍某福为游戏搭建兑换平台提供充值服务并赚取手续费。各被告人另分别出资私设游戏服务器,通过QQ群进行宣传、推广。经鉴定,上述游戏与正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山东省首例通过破解、修改游戏源代码,并私设服务器运营盗版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本案明确了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边界,不仅将破解、修改源代码并私设服务器的源头侵权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而且延伸至推广销售、兑换充值等环节,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惩治。本案的审理保护了新兴产业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以裁判确立边界,以规则稳定预期,以保护激励创新的司法导向。
十、“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行政裁决案
原告: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赵某谋
【案情摘要】赵某谋是“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因与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出处理请求。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认为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擦窗机器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裁决结果事实有误,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责令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当事人争议的“驱动模组使第一清洁元件不转动,并使第二清洁元件沿第一旋转方向转动”等技术特征,通过当庭开机演示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专利技术特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山东迪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侵害案涉专利权与赵某谋达成调解并支付赔偿款,在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均为调解协议所涉客户退货的产品,但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准确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厘清本案争议与当事人就案涉专利侵权纠纷在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关系,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裁决,对侵权行为人与专利权人达成调解后继续以“售后维修更换”为由实施的侵权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本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恶意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统一了专利侵权判定与证据认定标准,有效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构建。
2025年度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铲雪运输机”专利侵权案——运用“三级多向”快速处理机制化解技术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案情摘要】阎某系铲雪运输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潍坊某公司线上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启动“三级多向”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邀请资深技术专家组成“技术支撑+专业调解员”团队,精准梳理争议焦点,专业比对技术特征,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同时,调解员从被申请人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角度释法说理、明晰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依法撤诉,仅13天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快速处理机制高效化解技术类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例运用“跨域诉调+技术支撑+专业调解”新模式,通过跨域诉调对接实现案件快速分流,以技术支撑、专业调解精准高效化解纠纷,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彰显了人民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特价值。本案入选2026年全省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新型充气钓鱼艇”专利侵权案——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摘要】威海某游艇公司系“新型充气钓鱼艇”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某企业生产销售的钓鱼艇与案涉专利高度相似,遂向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秉持“调解优先、调裁结合”原则,由多名资深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开展调查取证与现场勘查,核实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规模、销售渠道等情况。同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依据与证据规则,从法律、商业、行业发展等多个角度出发,为双方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后,引导双方共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实现了纠纷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由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启动审查程序,精准厘清侵权事实,在行政调解的基础上,与法院高效衔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打通“调解—确认—执行”全链条,大幅缩短纠纷化解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本案入选2026年全省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公众号及小程序商城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示范调解+诉中调解”高效化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摘要】某网络科技公司系“某公众号及小程序商城系统”的合法著作权人,发现烟台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经破解、修改后的案涉软件进行商业化运营,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烟台某公司另涉一起同类诉讼,法院已立案且即将开庭。调解员采取联动化解策略,快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向烟台某公司释明侵权后果,引导网络科技公司调整预期;同时,主动承接关联案的诉中调解,结合烟台某公司的实际,提出“侵权转正版+合理赔偿”调解方案,最终两案在10个工作日内均达成协议,圆满化解,两案原告分别依法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本案系“示范调解+诉中调解”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跨区域系列软件侵权纠纷的典型。依托专业背景短时间化解首案,继续突破单案调解局限,主动挖掘关联案件,仅10个工作日内化解两起跨区域诉讼案件,实现系列案件成功调解,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为构建“调解优先”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四
凤仙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三级联动+三案联调”高效化解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摘要】某园艺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繁殖、销售某凤仙花品种,并有权维权。某园艺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及宫某某等人未经许可,大量扩繁、种植并销售该品种,在进行证据保全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三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某园艺公司阐明其证据存在的瑕疵,同时向商贸公司及宫某某等人说明侵权法律后果及诉讼成本,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在掌握当事人的运营及获利情况后,结合证据认定难度和类案诉讼结果,引导某园艺公司调整诉求金额,经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某园艺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侵权认定往往需要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认定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调解难度大。一次性化解三起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优化了本地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对本地整体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有助于推动花卉、种业等行业健康发展,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灵活性、高效性。
案例五
“鞋底”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典型案例+专业调解”高效化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摘要】林某某系“某鞋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某平台店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遂将店铺经营者、案涉商品制造者某劳保用品公司及商品的商标权人等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全面梳理案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保用品公司是否构成重复侵权及赔偿金额。林某某主张,某劳保用品公司曾因同类侵权与其进行和解,应属重复侵权;某劳保用品公司辩称,案涉商品系上次和解的剩余尾货。调解员发现,商品外包装制造时间早于上次和解,且双方仅口头约定尾货处理,无书面条款。通过查阅相关司法案例,明确了重复侵权的要件,遂向林某某释法析理,林某某认可并调整赔偿金额,在某劳保用品公司赔偿损失后,林某某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类案查询,明晰重复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调解奠定基础。通过多渠道调查夯实事实基础,运用专业知识明晰法律边界,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解纷成本,充分彰显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践价值。
案例六
“花洒”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在线诉调联动化解小额专利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
【案情摘要】某厨卫公司经授权,以自身名义开展侵害“某花洒”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维权,发现于某销售的两款产品涉嫌侵权,该公司完成公证证据保全后,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了解情况后两案合并处理。经核实,于某系个体工商户,销售数量有限且已主动停止销售。调解员综合两案诉求,提出“停止侵权+合理补偿”一揽子方案。于某承诺不再销售并给予赔偿,两案同步化解,某厨卫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两案系小额专利知识产权案件,全面考量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与侵权情节,设计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体现了对小额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高效调解,凸显了调解在小额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优势,为同类案件高效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七
“正黑”系列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依托先行调解高效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法泽版权调解中心
【案情摘要】某电子公司系国内知名字库企业,享有“某正黑”系列字体的著作权,发现某美妆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了该字体,遂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美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青岛市崂山区法泽版权调解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专业研判,厘清权属与侵权事实,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参考同类案件判赔标准,引导双方合理调整预期,最终促成“立即停止侵权+一次性赔偿”的和解方案,某电子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成功案例,为同类字体侵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以“停止侵权为前提、合理赔偿为核心”的调解思路,维护著作权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化解纠纷、避免商誉受损。同时,强化了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规范商业宣传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明星IP”肖像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法官专业指导+先行调解”高效化解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驻即墨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
【案情摘要】某品牌管理公司与甲方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甲方享有版权的某明星形象的宣传物料、剧照、海报,授权某品牌管理公司用于自身产品宣传。某品牌管理公司使用该形象IP后,明星团队认为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停止侵权。某品牌管理公司以甲方构成欺诈为由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驻即墨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在法官指导下,针对案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瑕疵、某品牌管理公司的实际损失、后续履行方案等核心问题,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甲方分期赔偿,某品牌管理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明星肖像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先行调解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后续衍生诉讼。该案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利用明星IP及相关知识产权开展品牌推广、商业合作时,应当严格审查授权链条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慎防范因权利存在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隐患。案例九
润滑油商标权侵权案——行政处罚后法院高效调解涉外商标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摘要】某国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润滑油制造商之一,也是某润滑油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被认定为润滑油上的驰名商标。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扣某汽配经销处包装上标有案涉商标的机油,没收侵权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国际公司以汽配经销处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本案在先行调解阶段,一方面告知某汽配经销处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侵权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理性评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引导某国际公司理性维权。经充分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协议,某汽配经销处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并履行完毕,某国际公司依法撤诉。【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及时查处侵权产品,固定侵权证据,法院充分考量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和侵权情节,以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快速、实质性化解具有示范意义。
(通讯员 朱本腾 付博雯)
责任编辑: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