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新兴领域司法屏障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济南市中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4-23 16:07:36原创

4月23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筑牢新兴领域司法屏障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党组成员、副院长梁伟通报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兴隆人民法庭庭长张来安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起典型案例。

2025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抓实知识产权审判主责主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护航区域创新发展,全年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持续向好,在全省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经验介绍。

聚焦“严保护”,筑牢知识产权司法防线

2025年,市中区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17件,连续三年呈下降态势,反映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后维权”到“事前预防、源头化解”转变;结案1310件,其中,判决348件(占比26.56%)、调解67件(占比5.11%)、经做纠纷化解工作等原因当事人撤诉887件(占比67.71%),调撤率达72%,较往年稳步提升,纠纷实质化解效果明显,各项质效指标均趋向良好。

从收案类型看,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66.06%;商标权纠纷案件占比16.48%,两类案件合计占比超八成,仍是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形态。技术类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AI等新类型案件数量有所增长,由于这些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对审判理论与实践提出全新挑战。

在“严保护”方面,依法审结多起典型案件:在山东某足球俱乐部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中,厘清“自行使用与经营行为使用”界限;审结侵犯“猪猪侠”“超级飞侠”等知名动漫形象著作权案,激发创新活力;审结全省首例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案,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如缺乏创造性和人的智力投入则不构成作品。在商标权保护方面,依法惩治“攀附搭车”“侵权假冒”等行为,依法审结涉“茅台”“荣耀”“同庆楼”等驰名、“老字号”商标,以及“佳驿”“齐鲁工业大学”等当地著名商标侵权案件;在“同庆楼”案件中,依法惩处恶意攀附“中华老字号”的侵权行为;在“陕八怪”商标案件中,明确了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仍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在齐鲁某大学起诉商标侵权案件中,对未经授权使用高校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保护区域内高校科技转化。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审理“达利园”字号及“RIO”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对仿冒混淆行为判处较高赔偿,有效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此外,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4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深化“大保护”,构建多元共治解纷格局

市中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托与齐鲁公证处共建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与化解中心”,构建“法院主导+公证协作”联动调解机制,双方专人驻点、双向解纷,平台设立以来,成功诉前化解纠纷851件。相关调解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规范调解运行机制,制定《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标准分类表》,明确3大类5小类调解标准并动态更新,推动调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推行“一筛、二调、三处理”工作方法,并嵌入平台,用以指导案件调解。

强化府院联动、多元共治,与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牵头成立“市中区商业秘密保护联盟”,签署框架协议,并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联系点,在延伸知产审判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坚实步伐。深化普法宣传。以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与典型案例。创新开展巡回庭审,推行“精准滴灌”普法,深入企业、园区开展法治宣讲与法治体检。拍摄普法小视频,拓宽传播渠道。累计开展专题宣讲8场、示范庭审6场,覆盖企业200余家、群众2000余人次,持续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氛围。

提速“快保护”,跑出审判执行加速度

市中区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司法机制改革,以专业化审判提升效率。实行知产案件专属案号管理,推进审判专业化;深化繁简分流,建立“速裁+精审”双轨机制,对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对疑难复杂案件组建专门合议庭精审,全年平均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团队配置上实行“1+2+N”模式,配齐配强审判辅助力量,通过优化流程提升质效。

创新推出“执前扣划”机制,破解知产判决履行难题。在济南某服务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判决生效后被告无付款能力,法院依申请采用“执前扣划”方式划转被冻结存款,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圆满解决,履行周期缩短90%以上,双方均表示满意。

发布会上,通报了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省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权属认定案、全省首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前扣划”高效履行案、某知名球队标识著作权保护案。

这些案例涵盖AI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审查义务等前沿法律问题,也包含了运用“执前扣划”等创新机制高效完成知识产权纠纷处置的典型做法,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夯实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根基的关键之年。市中区人民法院将聚焦知识产权审判主责主业,持续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创新,不断加大全链条、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济南新篇章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附:5起典型案例

1.AI生成内容著作权权属认定案

原告:哈尔滨某服务公司

被告:济南某幼儿园

【案情摘要】哈尔滨某服务公司系经重庆市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登记号:渝作登字-2025-F-XXXXX702)著作权人,主张济南市某幼儿园于2024年12月20日在其公众号发布的冬至主题推文中,未经许可使用案涉美术作品,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涉诉文章、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5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人工智能图片的生成提示词仅为“黑色背景、红灯笼、饺子”等画面元素的简单罗列,无叙事性和独特审美选择,并非具有创作性的指令;图片为一次性生成,未进行提示词修改、参数调试等操作,仅从两张生成图中选定其一;生成后未对画面进行任何调整修饰,后期添加的冬至相关文字亦非独立智力创作,与图片的结合未产生实质性、个性化贡献,未弥补生成阶段的独创性缺失。整体而言,人类在案涉图片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极其有限,最终的图片表达缺乏独特的个性和创造性,不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核心要求。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哈尔滨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机关明确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边界的标志性裁判,较为清晰界定AI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核心标准,填补了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空白。该案厘清了AI工具应用与人类智力创作的边界,明确无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既规范了AI内容的权属认定,也为市场主体合理使用AI生成内容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助力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2.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前扣划”高效履行案

原告:济南某服务公司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开发计算机程序,但被告并未完成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原告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足额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案经审理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原、被告对民事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经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同意履行判决内容,但由于相关款项被法院冻结,被告无付款能力。经双方申请并同意,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执前扣划方式扣划被告被冻结存款,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通过“执前扣划”方式履行判决的首例成功案例,该种方式较传统执行程序可以缩短90%以上的周期,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即圆满缓解,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提速增效”。该机制既快速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落地,又避免债务人账户长期冻结、企业信用受损,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该案为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以创新执行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注入司法动能。

3.某知名球队标识著作权保护案

原告:山东某足球俱乐部

被告:周某某、王某某

【案情摘要】原告系山东知名足球俱乐部,系国作登字-2022-F-10073673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为原告山东某足球俱乐部的队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同时系原告山东某足球俱乐部球迷,两人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原告球队周边商品,在网络平台推广广告及销售商品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及销售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侵害其著作权财产权利,因此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内容】本案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销售的部分商品无法证明具有合法来源,两被告销售行为及销售的商品未经原告许可或经授权并支付对价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保护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的典型范例,精准厘清了球迷个人非盈利使用与商业经营使用体育标识的法律边界。球队标识作为体育IP核心资产,兼具品牌价值与情感属性,司法裁判明确禁止将球迷情怀转化为侵权牟利行为,全面守护知名体育俱乐部的知识产权权益。该案既规范了体育周边商品市场经营秩序,也为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育文化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4.商标不规范使用侵权认定案

原告:城东某裤带面

被告:历城区某餐厅

【案情摘要】城东某裤带面通过授权取得第17741578号、第50987896号“陕八怪”商标使用权并实际用于经营活动。历城区某餐厅通过授权取得第31182483号“秦之韵陕八怪”注册商标使用权。历城区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在经营场所店招及店内装潢、餐具等处使用较大字体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陕八怪”字样,同时以较小字体注明“秦之韵”字样。城东某裤带面认为历城区某餐厅经营中使用“陕八怪”字样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因此诉至法院。历城区某餐厅认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为授权商标“秦之韵陕八怪”,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历城区某餐厅虽取得了“秦之韵陕八怪”的商标使用权,其本应准确、规范、完整使用被授权商标,但根据取证显示,历城区某餐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秦之韵”三字明显小于“陕八怪”三字,且排列使用方式与“秦之韵陕八怪”商标标识不同,无论在招牌上还是餐具上均可证实。另外,在装饰物以及部分宣传图片上并未标注“秦之韵”三字,直接突出使用的系“陕八怪”三字。历城区某餐厅的上述使用方式并非对被授权商标的规范使用,其突出使用“陕八怪”三字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本案明晰了商标规范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商标权人即便持有合法商标授权,也必须严格按照注册样式、字体、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违规使用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为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划定了法律红线,引导经营者恪守商标使用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5.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商标侵权案

原告:杭州某信息公司

被告:山东某科技公司

【案情摘要】杭州某信息公司系第40XXXXXX4号、第40XXXXX5号“XX信用卡”注册商标权利人。山东某科技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为提供短信服务通道业务,其为提供短信息发送通道服务。杭州某信息公司发现山东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短信通道服务发送的短信中使用了“XX信用卡”内容,同时发送的短信息中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内容。杭州某信息公司就该问题向主管机关进行投诉,主管机关经查证认为山东某科技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未核实短信发送主体具体信息,因此责令山东某科技公司进行整改。杭州某信息公司认为山东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因此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科技公司认可带有“XX信用卡”字样的案涉短信息系通过其公司服务平台端口发出,其作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短信提供者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的义务。结合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内容,山东某科技公司未要求签名为“XX信用卡”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可认定山东某科技公司为信息处理者。其使用“XX信用卡”构成对杭州某信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本案压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平台身份审查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责任。网络平台不仅是信息传播载体,更肩负着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遏制网络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该案为网络服务行业规范经营提供了司法指引,督促平台筑牢身份核验、内容审查防线,既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守护网络空间营商环境,推动网络服务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通讯员 卢娜 吴开龙)

责任编辑:聂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