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纠纷频发,厘清一首歌的“身世”有多难?

文化观察 |  2026-05-05 22:52:00 现场

师文静来源:大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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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歌手单依纯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演唱李荣浩的《李白》引发全网争议;某主播在直播时播放了一首歌,被判决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数千元;AI短剧《桃花簪》因盗用素人肖像全面下架……

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从短视频配乐、直播间翻唱到AI辅助创作等,知识产权问题无处不在,但公众的认知还停留在“非商用就不侵权”等模糊层面,这种误区往往导致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发生。

记者对话专业人士,厘清一首歌的“身世”,也聚焦自媒体创作中的音乐和文字侵权、AI生成内容侵权等与普通大众息息相关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避坑指南”。

一首歌的“身世”很复杂

此前,歌手李荣浩通过线上渠道公开维权,控诉单依纯在他明确拒绝授权其演唱《李白》后仍“强行”侵权,引发了各方的广泛热议。

在录制一档综艺节目时,那英清唱自己的歌曲《一眼千年》前,特意询问曲作者这样是否合规、要不要支付版权费用等。这引发了网友们关于歌曲版权问题的热议。

此前,刀郎诉降央卓玛在多场商业演出中未经授权演唱其《西海情歌》等歌曲。降央卓玛辩称,自己作为受邀表演者没有单独获取授权的义务。而法院判决演出主办方和演唱者均侵权……

无论是单依纯“先上车式”的做法,还是那英的谨慎小心,或是一些歌手对歌曲版权的模糊认知,都说明音乐版权的复杂程度远超普通人想象。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上官兰祥告诉记者,音乐版权侵权是往年就频繁出现的行为,近期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这些歌手都是焦点明星,自带流量。“音乐版权侵权很好界定。翻唱他人作品必须获得版权许可,不能随意拿别人的作品用于表演并获利;改编同样需要授权,怎么改编、用在什么场合等,也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很多问题需要考虑。”

然而,以上热点事件涉及的表演权、改编权等,还只是一首歌的一小部分权利。音乐著作权是一张纵横交错的“权利之网”。理解它,就像拆解一个多层嵌套的套娃。

音乐著作权是多项权利的集合,一般包括:作词者、作曲者的发表、署名、修改、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十多项著作权;歌手、乐手等的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表演等表演者权;唱片公司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制品等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可以看出,一首歌的权利主体是分散的,各权利主体还分自行持有、授权给版权代理公司或交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等情况。

一首歌的权利结构如此复杂,想要获得授权,就要找对各权利主体。同时,这也产生了不同场景触发不同权利的问题。

歌手在商业演唱会上翻唱一首歌曲,就要找到词曲著作权等授权方,获得表演权和改编权等。单依纯在获得明确拒绝后仍演唱《李白》的行为构成侵权,所以,她随后致歉,承认自己审核疏漏,承诺在后续演出中不再演唱该作品,并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

这说明,在一首歌曲权利归属非常清晰时,翻唱者不要抱有“先使用、后补手续”的侥幸心理,以免被著作权人追着维权,让事态不可收拾。

原唱不等于拥有表演权。同时,综艺节目使用歌曲要获得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所以,那英在录制综艺时,虽然她是《一眼千年》的原唱者,但想要演唱这首歌,仍需与词曲著作权人进行沟通。

上官兰祥称,艺人或其他表演者参与商业性演出,应明确演出歌曲是否获得授权,避免因侵权导致自身声誉受损。

音乐等是自媒体高频侵权雷区

近两年,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自媒体创作者因音乐侵权、影视切条与搬运等问题被起诉上法庭。自媒体行业看似“人人皆可发声”,但在追逐流量的过程中,侵权风险往往在不经意间一触即发。以下这些典型案例很具有代表性。

某带货主播在直播带货时,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

梁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权情况下,在某平台开账号,发布古装剧《长相思》的侵权切条视频,被该剧播出平台起诉索赔10万元。

博主小李搬运小王的视频用于自身店铺商业宣传,被法院判定赔偿后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主播刘某在直播间详细讲述张某创作的小说,并提供直播回放,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

上官兰祥告诉记者,自媒体创作者的高频侵权雷区包括:对文字内容的直接搬运、抄袭,替换词语洗稿等;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的图片或视频,以及弄不清个人使用和商用构成的侵权;在短视频创作中使用歌曲配乐构成侵权;以及司法判定中比较常见的为博流量编造虚假事实,等等。

上官兰祥表示,不少自媒体创作主体知识产权意识较差,还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标注了出处,使用他人的音乐、视频等内容就不会侵权。“实际上,是否营利并非判断侵权与否的决定性标准。只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通常就已构成侵权。还有一部分人,知道自己侵权了,却抱着‘只要没人找上门就没风险’的侥幸心理,这类行为往往受流量和利益驱使,最终踩中了侵权红线。”

有的情况下,自媒体创作者发布使用他人图片、文字、音乐等内容的作品,会认为假如侵权了平台会给予“兜底”,即平台会承担责任,与己无关。其实这也是一种侥幸心理。上官兰祥称,自媒体创作者在社交平台上使用的是虚拟名称,发生侵权行为时,维权人会先给平台发函要求下架侵权内容,或起诉平台。但拥有海量用户的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通常只承担“通知-删除”的初步审核义务,会对相关侵权视频内容进行下架处理,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还是实际创作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平台对侵权内容明知或应知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大家在刷短视频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博主标注“侵权必删”的字样。这样就能免除侵权责任吗?上官兰祥称,标注“侵权必删”只是告知前来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删除相关作品,但这种情况下,前期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无法因此免除责任。

上官兰祥给大家总结的自媒体合规创作原则是:原创优先,不搬运、不拼接、不洗稿;使用图片、视频、音乐要获得授权,或者使用平台提供的已获授权的正版内容库;引用他人内容注明出处,不越界侵权;内容真实有据,不造谣、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不诋毁他人商誉。

AI工具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在近日举办的第十六届北京国际电影节影视法商研讨会上,中制协法工委秘书长沈宏罡表示,涉AI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年增幅超100%,训练数据侵权、内容权属争议、数字人人格权纠纷等问题突出,微短剧成为侵权重灾区,国内外行业均面临严峻合规挑战。

从近期的各种纠纷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AI迅猛发展的同时,AI魔改、肖像及声音侵权盗版、内容权属不清、“缝合怪”式拼接侵权等问题频发,成为行业发展痛点。比如,近日AI短剧《桃花簪》因擅自使用素人脸部形象和妆造,被全面下架;因声音被某些人或公司采集用于AI训练和生成,20多位配音演员发声,要求停止侵权,“AI偷声”相关话题同样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某短视频社交平台针对AI肖像恶搞、AI著作权侵权等典型违规行为,开展多轮专项治理行动,已累计下架AI侵权视频超53.8万条,处罚违规账号4000多个。

上官兰祥称,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各行各业带来了极大助力,同时引发了诸多知识产权纠纷,对于普通人来说,在使用AI时一定要明白,AI是工具,人是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AI工具的用户协议都会明确说明,使用者需要为基于AI生成的内容自行承担责任。从法律上来说,AI生成内容的发布者和实际运营者,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尽到审核义务,无法以‘这是AI生成的’为由将责任推给AI工具。”

所以,AI使用者若想保证创作合规,首先要使用具备版权合规承诺、合法训练数据的AI工具;不要输入侵权素材、他人作品以及他人的肖像、声音信息;在AI创作过程中注重独创性,不断修改调整指令要求,多设置条件和限制,体现自身智力创作成果;发布前核查内容是否侵权、是否涉及虚假信息、是否侵犯他人人格权;最后,创作完成后,要对AI创作全过程进行留底,保存提示词、生成记录等材料,未来一旦有他人主张权利,这些记录既可以证明自身的创作价值,也便于举证。“希望能借助AI工具实现赋能,但仍需守住法律边界。”上官兰祥总结道。

(大众新闻记者 师文静)

责任编辑:师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