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实物“现身说法”——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普法活动

地方法治 |  2026-04-25 15: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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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一起走进丽达广场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普法宣传活动,以法治力量护航市场创新发展,守护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普法现场   

“嚯,这本书看着跟真的没两样!要不是旁边放着正品,真被骗了!”丽达商场门口的“普法集市”吸引了不少市民围观。这次活动各单位不光是摆展板、发传单,而是直接把查获的假货搬到了现场。

在展示区,假冒的名牌包包、盗版书、假烟假酒、伪劣日用品……这些侵权的“李鬼”和正品摆在一起。检察干警手把手教大家:怎么看防伪标、怎么认包装细节、怎么查生产许可。枯燥的法律条文,一下子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避坑指南”。

“假货不仅坑品牌,劣质材质还伤身体,买东西得走正规渠道,碰到假货也知道咋维权!”检察干警还结合真实案例讲维权路径,不少市民拿着自己购买的商品现场比对,拍了照片要给家人“提个醒”。

下一步,崂山区检察院将倾力打造“知汇山海”知识产权检察品牌,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打击犯罪、完善行刑衔接协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线下普法、企业法治帮扶,以更精准的履职、更务实的举措,护航青岛科创大走廊建设战略,为崂山区打造国内一流科产融合创新型强区贡献检察力量。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特定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什么?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