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4-24 17:26:32原创

大众网记者 张帆 济南报道

今天,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提示,食品广告涉及食材产地(来源)、品质、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使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误导性大小字。保健食品广告须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内容变更应重新申请审查。依法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关经营主体:

为切实维护我市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食品广告:

一、食品广告涉及食材产地(来源)、品质、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使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误导性大小字。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明示赠送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二、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一并明确标注;不得使用无法证实的“科学发现”“实验证明”等虚假引证内容。

三、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如实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四、食品广告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炒作;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五、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不得宣称产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

六、保健食品广告须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内容变更应重新申请审查。依法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上述标明内容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八、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功能、成分、食用量等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及产品说明书范围,不得夸大功效、扩大适宜人群范围。不得借助宣传保健食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保健功能。

九、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对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不得使用“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百分之百有效”“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表述,不得明示或暗示“成分天然即安全”。

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免费治疗、免费赠送”“家庭必备”“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诱导性或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怂恿任意、过量食用保健食品。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十二、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将保健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四、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