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4-24 17:26:00原创
大众网记者 杨潇潇 通讯员 王希玉 聊城报道
4月24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聊城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售盗版盲盒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
被告:聊城某电子商务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某系列美术作品周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权利,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系列作品源于某知名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侵犯上述著作权的盲盒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盲盒经营作为一种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受到很多年轻消费者青睐,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盲盒经营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也逐渐凸显,本案系以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盲盒产品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既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调解方案中设置“违约则恢复原诉求执行”的条款,有效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体现了调解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灵活性与实效性。本案有助于划定文创潮玩行业经营红线,助力文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某食品公司
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高唐某食品公司、陈某
【案情摘要】
原告系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生猪养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主张被告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生产销售的猪肉片等产品包装、超市宣传、微信视频号等中突出使用该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认定其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应给予跨类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读音、字形上近似,属于摹仿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该标识注册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保护”原则,依法对生猪养殖领域龙头品牌给予跨类别保护,有效遏制“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维护了企业品牌价值与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食品行业商标使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三:蛋白肠衣侵害经营秘密案
原告:山东某蛋白肠衣公司
被告: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张某等
【案情摘要】
原告系胶原蛋白肠衣行业知名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整合形成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产品规格、定价政策等深度客户信息,并通过加密存储、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保密区域等措施进行保护。原告主张曾任其销售内勤的被告张某,长期接触上述客户信息并签订保密协议,张某离职后入职与原告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被告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4家核心客户信息,以原告前员工及原技术团队名义推销产品,争抢客户订单,侵害原告经营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案涉4家深度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经营秘密;张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并允许被告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使用涉案经营秘密,构成侵权;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张某系原告前员工且掌握商业秘密,仍使用涉案信息获取竞争优势,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深度客户信息可构成经营秘密,厘清侵害经营秘密与竞业限制纠纷的法律边界。法院认定员工保密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免除,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依法制裁前员工与竞争企业合谋窃取客户资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保护企业核心经营信息、规范员工离职后从业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例四:医药卫生教辅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某卫生出版社公司
被告: 某教育咨询公司、徐某
【案情摘要】
原告系某医药卫生类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人,在医药卫生出版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原告主张二被告在开展健康管理师培训招生过程中,向学员提供盗版涉案书籍,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主张涉案书籍系通过拼多多平台获取,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书籍虽系被告通过拼多多平台获取,但亦为被告以经营活动为目的向特定学员提供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发行权的侵害。但结合被告提交的完整购买记录、与商家确认正版性的沟通记录,以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或应知书籍为盗版的事实,应认定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认定被告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部分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典型实践,精准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营主体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严格审查被告的进货渠道、合理注意义务及主观过错,依法认定善意交易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既有效保护了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又避免了对无主观侵权故意的中小微经营主体过度追责,同时明确“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标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流程、留存交易凭证,体现了“保护创新与包容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
案例五:轴承商标侵权案
原告:某投资公司
被告:山东某轴承公司、临清某轴承公司等
【案情摘要】
原告经授权取得国际某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品牌及轴承系列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均具有很高知名度。原告主张被告在商品宣传网页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在商品宣传网页、图片、标题、详情界面及商品实物中使用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难以区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依法维护涉外企业品牌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严格保护境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有力打击机电配件领域涉外资品牌侵权乱象,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传递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鲜明导向,同时也规范了轴承制造领域的竞争秩序,有力促进本地轴承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六:香皂商标侵权案
原告:某制皂厂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市某商贸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系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等商品)的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在某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硫磺皂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识在硫磺皂商品链接中的使用,能够使消费者通过搜索该关键词顺利找到该商品进而促成交易,该行为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在商品名称中标明其自有品牌,反而将涉案商标作为首个关键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名注册商标保护边界的判定,明确了将他人已注册为商标的地名用作电商平台商品链接标题关键词,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规制网络商品宣传,平衡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七:离合器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某动力公司
被告:马某
【案情摘要】
原告为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知名企业,依法享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配件产品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形成具有独特识别性的蓝白配色、弧线、圆点排列的装潢。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的某机械配件厂(已注销)生产销售的农用车辆离合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擅自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其配件装潢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及近似装潢,主观具有攀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该厂已注销,相应责任由经营者马某承担。判决马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侵权配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即使侵权主体已注销,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保护企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权,严厉打击仿冒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知名企业品牌权益,对引导个体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净化汽配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案例八:杀虫气雾剂商标侵权案
原告:云南某公司
被告:某日化用品公司、某化工厂、杨某
【案情摘要】
原告系某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日化、医药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杀虫气雾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杀虫剂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守护群众消费安全的典型案例。涉案侵权杀虫气雾剂直接用于居家环境,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侵权产品质量无保障,存在人身安全隐患。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既保护了老字号品牌的合法权益,也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活领域消费安全防线,对规范日化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吴某、张某
【案情摘要】
2023年1月至8月,被告人廖某伙同吴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获取某知名网络游戏的服务端、客户端程序及登录器软件,架设2个私服,并以销售礼包、网站充值、销售虚拟物品“卖金”等形式进行牟利。经鉴定,涉案游戏与该知名网络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上述私服通过销售礼包、虚拟物品“卖金”等方式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54818元。三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架设、运营游戏“私服”的侵权著作权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网络游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著作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由刑与财产刑并举,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潜在的侵权违法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为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筑牢了司法保护屏障。
案例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
【案情摘要】
2020—2024年,魏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大量销售假冒毛巾。经核算,销售金额270余万元,非法获利19万余元。庭审中,魏某拒不认罪,辩称未销售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据、银行转账记录及鉴定意见等多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魏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魏某违法所得19万余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商标凝聚着权利人多年的品牌建设与市场信誉。本案中,被告人魏某虽拒不认罪,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但司法机关依据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其作出严厉惩处。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与证据裁判原则,既精准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震慑了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分子;也切实守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潇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