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24 20:29:00
为集中展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10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10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专利行政裁决,商业秘密刑事处罚,商标、地理标志行政、刑事处罚和公益诉讼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充分体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一定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集中反映了我省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充分彰显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护航产业创新发展的鲜明导向和坚定决心。
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裁决“耳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某技术有限公司是“耳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其设计要点在于要求保护的局部形状。2025年9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遂向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涉案专利通过虚实线结合的视图表达方式,实线部分限定具体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内容,而虚线部分表示产品的普通功能区等非保护区域,明确保护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关系。被控侵权产品在局部外观设计上,与涉案专利形状与结构大致相同,仅有局部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较难区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结合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局部特征在整体中的视觉地位与影响”这一关键因素,二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专利法》修订后涉及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聚焦局部外观设计要点,精准界定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有效规制行业内仿抄核心设计、略改细微部分规避侵权的现象,切实守护创新主体的设计研发成果。案件在事实清晰、证据完备的前提下采用书面审理,既符合行政裁决的高效便民原则,也适配涉案电子产品更新迭代快、维权需求迫切的行业特性,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繁简分流、提质增效提供鲜活实践范例。
2.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裁决“水质自动采样器(多领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海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水质自动采样器(多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3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向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查,双方于2023年曾就涉案产品发生过专利侵权纠纷。首次被裁定为侵权并赔偿请求人10万元经济损失后,被请求人对涉案产品的外观进行了部分修改,并新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经审理,涉案专利为组装关系唯一的复杂组件产品,设计空间较大,认定此类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应当以各组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被控侵权产品仅在顶部增加提手、标注产品型号,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上述局部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是厘清“在后专利不能对抗在先专利权”,准确适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的典型案例。本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就涉案专利先后发生两次纠纷,在首次被裁定侵权后,被请求人仅对产品外观进行局部细微调整并另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仍不能规避侵权责任。本案裁决切实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在先创新成果,持续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
3.烟台市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使用超出过渡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到有关莱州梭子蟹地理标志违法线索,并向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推送线索。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推送的网络监测线索,对莱州市某商贸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制作带有原质监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同标识的宣传刊板,在短视频平台以该标志牌为背景直播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梭子蟹,并将该标识加贴在产品包装盒上,相关直播视频切片留存于网店作品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推销商品时使用已超出过渡期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该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推销的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构成混淆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从系统监测推送到响应处置,仅用时4天。
【案例启示】
本案是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精准识别、及时纠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规范使用行为的典型案例。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仅弱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显著性和社会认知度,也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产地属性等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地理标志保护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处理,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精准查处违法使用及冒用行为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切实筑牢了地理标志规范化使用的监管基础。
4.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耐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855786号“”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9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六合市场监管所接群众举报,对某生活超市进行初步检查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及时将案情上报区局,会同执法队伍和业务条线迅速开展案件执法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通过微信渠道购买未经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标注有“”标识的精品拖鞋,在店内销售,且无法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最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联动高效处置举报并查处销售侵犯知名商标权商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局所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对消费者举报快速响应,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侵犯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切实筑牢了商标权保护防线,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品牌权益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彰显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维权、严格执法、守护市场秩序的履职效能。
5.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管局裁决“一种手提袋穿绳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温州某有限公司系 “一种手提袋穿绳机”发明专利权人。2025年3月,请求人以临朐县某包装制品厂涉嫌专利侵权为由,向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
为高效推进案件办理,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派出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现场指导。经审理,被请求人购买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单价为18万元,而同期市面同类专利产品单价为17万元左右,不存在主观故意。办案人员认为,被请求人购买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购买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且被请求人已经支付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理对价,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属于善意使用者。2025年4月,临朐县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但属于善意使用,驳回请求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同时,依法向请求人告知了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案例启示】
本案是正确适用专利侵权纠纷中“善意使用”规定的典型案例。潍坊市局指导临朐县局处理本案过程中,通过审查合法来源、主观认知、谨慎审查义务及对价支付等关键要素,结合“购买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量化对比”的方式,准确认定被请求人属于善意使用者。本案虽未责令停止使用,但并未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障了善意使用者的交易安全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了激励创新与维护市场稳定的有机统一。
6.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G637074A号“SIEMENS”商标是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2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李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二手西门子模组维修翻新业务,在未经过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及授权情况下,购买设备自行打印“SIEMENS”(西门子)标签和防伪标进行包装销售。最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明晰二手工业配件翻新领域商标侵权边界、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目前,二手工业配件翻新领域已成为商标侵权新的隐患,尤其针对知名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频发。本案既提醒品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品牌保护,完善二手翻新领域的维权渠道,也要求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该重点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打击擅自使用知名品牌商标的翻新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
7.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销售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3159141号“茅台”、第13878307号“五粮液”分别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的注册商标。2025年3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接收了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有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白酒,违法经营额较大。当事人知假售假性质恶劣,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强化行刑衔接联动、对刑事不起诉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虽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但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仍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后,迅速启动核查程序,通过行刑协同联动、闭环高效处置,精准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有力震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8.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第23409540号“大窑”商标是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碳酸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5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的产品线索对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饮料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大窖”字样标识并进行销售,同时其产品包装、装潢与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窑”同类产品相近似。最终,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对傍名牌近似商标及仿冒包装装潢行为一并查处,统筹适用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典型案例。“大窑”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品突出使用与“大窑”近似的“大窖”字样,且包装、装潢与商标权利人饮品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案情实际,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两项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合并处置,既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充分彰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9. 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灵芝茶”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冠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有标称“灵芝茶”产品1盒,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企业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未查询到“灵芝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信息。
经查,产品外包装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生产商擅自印制,生产商在未获批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包装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灵芝茶”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在进货时也未尽到查验义务。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严厉查处冒用未核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在产品未经依法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的前提下,擅自使用或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特征、品质特性等产生误导和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地理标志正常使用秩序。冠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精准查处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有效厘清地理标志使用边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市场秩序。
10.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售侵犯“舍得酒”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7376477号、第35803919号、第35819263号立体商标系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7月,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灌装车间内发现标有“品鑒”字样的白酒共13箱。该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与舍得酒业“智慧舍得”白酒外观装潢高度近似。
办案人员认为,被控侵权“品鉴”白酒在盒体形状、颜色分层、logo布局(竖行米字格、文字颜色渐变等)、瓶身造型(粗矮圆柱体、倒圆台体瓶盖、缓坡形瓶肩等)及整体风格上与舍得酒业立体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二者属于同类商品,且舍得酒业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为经营主体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知名白酒品牌“舍得”,在侵权认定过程中,执法部门对立体商标的形状、颜色、布局及整体风格进行了系统比对与技术分析,确定了当事人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为同类立体商标侵权判定提供了实践参考,对广大经营者具有明确的警示与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张召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