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杜美萱   2026-04-25 20:08:24原创

案例一: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东营某置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参与东营某置业公司项目全案营销策划服务公开招投标,于2025年2月12日创作完成涉案投标作品,2月13日赴东营某置业公司,将投标作品拷贝到该公司电脑中参与竞标作品现场展示。随后,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被告知其未能中标。2025年4月1日,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东营某置业公司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展示含有与其投标作品内容高度相似的宣传页面,并将涉案投标作品中部分广告语用在项目的宣传视频中,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请东营某置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垦利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对某项目定位、地段、优势等进行了展示,以确定的载体即投标作品之形式表现出来,凝结了投标人的劳动和创造力的智力成果,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东营某置业公司未经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作品,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东营某置业公司有意愿继续使用案涉作品部分内容,为避免资源浪费、保护作为竞标人的智力成果,垦利区人民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东营某置业公司以涉案项目招投标服务竞价标准向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赔偿款,东营某置业公司继续使用涉案作品内容,最终青岛某文化传播公司撤回了对东营某置业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为竞标活动中的智力成果提供了司法保护。投标人独自创作完成的投标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明确了竞标过程中的作品无论最终中标与否,均受法律保护,该案件的审理为竞标参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也警示招标方及其他参与者须尊重竞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边界,共同营造尊重创新、诚信经营的良好知识产权环境,遏制“搭便车”的恶性竞争。

案例二: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与上海某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第12458491号“某草”商标、第10326981号“某草”商标、第8643012号“某草”商标是上海某美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类别注册的商标,上述商标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张某订购上海某美公司的某草品牌化妆品,在其经营的某宝店铺“某草自营店”中宣传推介销售,并在商品详情中使用“某草官方唯一旗舰店”标识。上海某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垦利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上海某美公司商品,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宣传推介销售“某草”品牌正品化妆品,客观上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但张某并非上海某美公司授权经销商,在其经营的某宝店铺名称中使用“某草自营店”,在商品详情中使用“某草官方唯一旗舰店”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系上海某美公司经营或与上海某美公司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使张某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精准划定了电商行业中商标权合理使用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边界,经营者在销售正品时使用商标指示品牌及来源属于合理使用他人商标,为经营者提供了法律安全感。但将他人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利用品牌商誉流量并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本案充分彰显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东营市新闻出版局查处东营开发区某读书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3日东营市新闻出版局立案调查了举报称东营开发区某读书房售卖盗版书籍线索,执法人员向延边教育出版社申请鉴定协查,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结合延边教育出版社出具的鉴定函对涉案图书进行了鉴定,确定该涉案出版物为盗版图书。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属违法行为。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书店进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书店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更侵蚀社会创新动力,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侵权盗版,就是维护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捍卫诚信守法的价值准则,引导公众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文明土壤,该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了书店非法行为,震慑了违法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例四:东营市新闻出版局查处东营开发区某书店售卖中小学教科书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营开发区某书店摆放用于出售的中小学教科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于6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东营开发区某书店,从西城某书店(移送相关部门另案处理)购入教科书72本,截止案发未售出。根据该书店提供的进销货凭证,确定了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书店作出没收出版物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教科书发行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许可经营项目,必须严格准入,由新华书店独自经营。该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市场的专营秩序,保障了国家统编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落实,警示所有市场主体,教材发行关乎青少年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必须合法合规经营,任何扰乱市场公平、无视资质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时,发现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山东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涉嫌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受委托代理“某文”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2024年10月23日,因该标志与中国奥运冠军郑某文名字相同,用作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仅侵犯郑某文的姓名权,还浪费商标审查和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5年1月2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责任人员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当事人明知所代理商标系知名运动员姓名,仍代理申请注册商标,构成恶意注册行为。该案处罚彰显了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既强化了代理机构的审慎审查义务,也切实维护了姓名权,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同时引导行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垦利区某粮油超市侵犯老白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7591782号“汾酒”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30年10月27日。2026年1月14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垦利区某粮油超市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老白汾酒,经现场调查、鉴定,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老白汾酒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许可生产的产品,且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无进货发票、供货合同等证明其合法来源。执法人员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品牌,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该案的查处,切实维护了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酒类市场秩序,保护了民生权益,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避免成为侵权链条的一环,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例七: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某电器销售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案

【案情简介】第42319071号“PHILIPS”商标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在第11类“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用灯泡; 灯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01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01月07日至2031年01月06日。202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某店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标注“产品型号:RC037V,嵌入式LED灯具,PHILIPS飞利浦”等信息的LED灯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授权和委托加工协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被扣押的灯具上标注“PHILIPS飞利浦”等信息的标签由当事人粘贴。最终,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依法作出罚款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有力打击了批发市场内的隐性造假行为,小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集散地,常有不法商家通过“买裸货、贴假标”的方式规避监管,本案执法人员从产品标签入手,查实当事人自行粘贴标识,揭开了“伪装正品”的面纱,有效震慑了试图通过“后加贴”方式侵权的经营者,同时,警示经营者不得抱有“不生产即无责”的侥幸心理,即使未参与产品制造,只要擅自加贴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同样面临被认定为生产侵权者的法律风险,将承担更重的违法责任。(大众新闻记者 杜美萱 通讯员 刘新东 韩伟)

责任编辑:马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