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怎么算?北京二中院通报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

澎湃新闻    2026-04-27 13:28:49

“隐形加班”问题正成为劳动争议的新焦点。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据通报,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涉休息休假类劳动争议案件4177件,其中涉及“离线休息权”的案件达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费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

下班后通过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被@处理工作,算不算加班?用人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强制安排线上会议或培训,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北京二中院介绍,随着即时通讯工具普及,下班后通过线上方式处理工作的现象日益增多,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催生了“隐形加班”问题。这类案件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以非工作时间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处理工作为由主张加班费。

同时,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加班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电子证据效力认定、加班费数额计算等方面。由于线上即时通讯工具形成的电子证据易复制、易篡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诉讼中常受质疑,给法院证据采信带来挑战。

一起典型案例为“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案情显示,王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师,执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期间,公司频繁在下班后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组织线上会议和培训,并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王某提交了线上参会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主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万余元。

公司则辩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前申请审批;线上参会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需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捐款”规定与参会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了线上会议或培训。相关活动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安排的强制性,活动本身挤占了员工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

同时法院注意到,王某有部分会议入会时间大幅晚于会议开始时间,且公司主张参会通常只需员工登录、不需要发言。如简单以会议开始、结束时间作为加班时长计算,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公司向王某支付各项加班费共计1.9万元。

北京二中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明确了两项重要裁判规则:第一,即便不需要持续高强度脑力或体力付出的线上活动,只要由用人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安排在非工作时间,明显构成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占,就应认定为加班。第二,在加班时长的认定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不宜机械以会议开始、结束时间简单计算。

法院为此提示,劳动者应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加班沟通记录等原始凭证。对于线上加班,尤其要注意保存会议通知、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等电子证据。

同时,法院也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应培养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合理设置工时制度与薪酬结构。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要依法保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的休息权,让劳动者离线休息有保障、在线工作有收益,避免发生“隐形加班”争议。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