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从严保护!三起典型侵权与反垄断案例公布
早览国事 | 2026-04-27 17:19:23
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反垄断、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社会创新环境。
什么情况下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来看下面的案例。
丙公司是案外人丁公司行车记录仪产品的代工生产商,丙公司在为丁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过程中,为丁公司完成了相关产品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对这些方案,许某作为深圳乙科技公司和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6件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乙公司。在丁公司将行车记录仪产品代工生产商从丙公司改为深圳甲科技公司后,乙公司立即利用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对甲公司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雷艳珍:涉案6件专利中,有4件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另外2件专利虽然有效,但是许某和他实际控制的乙公司、丙公司明知甲公司有权使用这两件专利。
诉讼期,丁公司曾向甲公司发送采购订单,甲公司考虑到专利诉讼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拒绝了该订单。乙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申请实际共冻结了甲公司474万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经一审后,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乙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明知甲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丁公司选择甲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由此造成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雷艳珍:甲公司在遭到恶意诉讼后,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考虑,主动放弃了丁公司发送的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也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中,还包括甲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474万元资金的利息损失,以及甲公司为应对恶意诉讼花费的律师费等诉讼支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上述三部分损失已经超出了深圳甲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予以了全部支持。最终,判决乙公司等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共100万元。
员工在职时创作的作品知识产权归个人还是单位所有,一般都有明确约定。如果是归单位所有,员工在离职后擅自使用发表的话,就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东某游戏公司的高级用户界面设计师就因此被法院判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高某是广州一家游戏公司的高级用户界面设计师,单独负责某款游戏的用户界面创作。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高某在职中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离职时需清退全部资料且不得保留复制件。工作两年后,高某离职,随后他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个人账号发布任职时的负责游戏风格稿,包含各种用户界面画面等。游戏公司认为,高某在涉案游戏尚未发布的情况下,擅自将履职时创作的游戏风格稿发布到网上,侵害了其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高某认为,自己发布的风格稿是游戏公司自愿放弃的废稿,所以不构成对游戏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擅自在网站个人账户上提前发布涉案作品,侵害了游戏公司的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肖水红:本案中,游戏公司并未对外发表案涉作品,且为了保护其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各项权利,其在高某离职交接中明确要求返还相关设计资料,表明其对作品仍保持控制和保护的意思。高某未经某游戏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涉案作品,明显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高某以“废稿”为由主张可以对外发布,但“废稿”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概念,其仅反映权利人在创作过程中对作品是否采用的内部判断,著作权的产生不以是否发表或是否投入使用为条件。因此,高某的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广州某游戏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某省水泥协会组织推动区域内13家水泥企业统一上涨价格,从事垄断经营。
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当地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水泥企业联合涨价的举报。经调查发现,涉案13家水泥公司在省水泥协会的召集、策划、操纵、指挥下,多次协商共同上调水泥价格并达成共识,最终涉案公司将每吨水泥价格实际上调20元至30元不等。据调查,涉案水泥企业水泥销量占据该省80%的市场份额。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水泥企业的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在对涉案水泥企业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的3%依法处以行政罚款的同时,还认定省水泥协会违反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责令水泥协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水泥协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议后予以维持。水泥协会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水泥协会的诉讼请求。水泥协会再次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何隽:在本案中,水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行业会议、组织线下交流会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并推动当地13家主要水泥企业,统一对水泥价格进行了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终认定,水泥协会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规定,判决驳回水泥协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何隽:对于本案涉案的行业协会,根据当时适用的2008年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最高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将罚款上限提升至300万元,提高了5倍,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
责任编辑:马瑞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