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山东法治 | 2026-04-27 17:19:2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遴选10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现正式联合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城乡规划、医疗保障、房屋拆迁、招商引资、土地征收、市场监管、能源管理等领域,聚焦群众关切、企业发展、重大项目、营商环境等问题,集中展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监督执法、化解矛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实践成效。
全省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要以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实“双赢多赢共赢”,不断提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水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 录
一、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
二、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三、丁某等人不服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案
四、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五、宋某等人不服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待遇支付行政复议案
六、白某等12户居民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案
七、某环保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八、某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系列案
九、某能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某区住建局收回供暖特许经营权案
十、某食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主动作为,以调解“柔性”破解法律“刚性”之困,寻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法治最优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拖欠20余名员工劳动报酬50余万元未予支付。被申请人接到公司职工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20日内向公司职工清偿欠薪并支付赔偿金,如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申请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经了解,申请人因经营状况不善,无力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报酬。若被强制执行,企业将面临资金链破裂,无力后续经营的情况,进而导致职工失业的严重后果。为妥善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在积极引导申请人明确自身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企业职工代表开展面对面沟通,寻求达成化解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了解到被欠薪职工具有继续留岗就业且接受分期偿付劳动报酬的意愿后,行政复议机构及时组织申请人与职工签署分期偿付劳动报酬协议,并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支付职责,申请人按计划支付了被欠薪职工的劳动报酬。协议落地次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与民生安康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近年来受多重不利因素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造成相关的劳动争议频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灵活运用调解模式,以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企业持续经营为支点,把监管的“刚性”与执法的“柔性”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了“保工资”与“保企业”的良性平衡,诠释了新时代行政复议“能动性、实质性化解”的工作理念,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聚焦企业生存发展诉求,纠正执法偏差,为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石油公司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拟引入投资人恢复经营。2025年4月29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以申请人“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为由,注销其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注销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特许经营资质灭失,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价值贬损600多万元,企业重整陷入僵局。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注销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后认为,注销是行政许可效力终止后的程序性确认行为,不具有惩戒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终止经营活动”,指企业终局性停止经营。本案中,公司处于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期而“暂停经营”,法人资格存续,具有恢复经营的法律路径与现实安排,不符合“终止经营”情形。应急管理局将“暂停经营”定性为“终止经营”而注销许可证,系法律适用错误。为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行政复议机构明确破产重整不构成法定注销事由,并全面复盘行政机关执法过程,指出其存在的程序瑕疵,督促自行纠错。同时,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安全监管要求,帮助公司制定重整期间管理方案并由其作出合规承诺,统筹好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
【典型意义】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许可资质往往具有重要价值。优质许可资质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吸引战略投资人和保持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关键要素。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是优化营商环境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穿透表层争议,聚焦企业生存发展诉求,纠正将破产重整视为“终止经营”的执法偏差,避免企业因程序性注销陷入重整僵局,维护行政许可制度严肃性的同时,为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丁某等人不服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案——用心用情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以行政复议筑牢民生底线
【基本案情】
丁某等4人亲属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日照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其用人单位系河南省商丘市某公司。后因该公司无力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100余万元,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不具备先行支付职责为由,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且非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未参保的,应由何地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结合唐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均在本地办理的实际情况,由被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更为合理,也更具必要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多次组织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政策,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意见书后,及时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手续,并依规向用人单位开展追偿。申请人据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圆满办结。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保险体系的重要兜底保障机制。本案中,针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导致先行支付主体不明确的法律适用难题,复议机构坚持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导向,结合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均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办理的客观实际,认定由被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更具合理性与实效性。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社保经办机构自我纠错、依法履职,及时兑现工伤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彰显了行政复议机构坚守为民初心、践行“复议为民”正确政绩观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了在化解行政争议、守护民生底线、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四、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以穿透式审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筑牢市场主体权益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某公司新建项目涉及7宗地块,投资达6亿元。2012年9月,在2宗地块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新建项目同时开工。直至2021年,该公司才取得所有地块的不动产权证。2025年1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其处以95万元的罚款。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案件证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曾于2013年以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建设厂区为由,对涉案的1宗地块进行了行政处罚。复议机构认为,2013年与2025年的行政处罚均包含同一地块,虽然依据不同,但实质评价的是同一违法事实,系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多次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经复议机构释法说理,被申请人主动变更了处罚决定,仅对案涉的其他地块处以28.5万元的罚款。2025年6月,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案件审理。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围绕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复议机构并未拘泥于案涉行政行为的表面合法性审查,而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全链条、深层次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能优势,主动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穿透式”取证固证,精准厘清长达十余年的历史遗留症结,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筑牢关键证据支撑,依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全面监督依法行政,持续夯实市场主体权益法治保障防线,有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宋某等人不服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待遇支付行政复议案——发挥府院联动在化解行民交叉争议中的制度优势和实践效能,实现争议纠纷的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宋某等2人亲属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损害死亡,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与宋某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患者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应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于2025年3月向某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医保待遇支付,后于2025年6月以该局不履行医保待遇支付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由于争议关联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结果将直接影响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方式,复议机构主动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争议协同化解。复议机构审查发现,争议解决的主要障碍为2019年国家医保编码统一前发生的住院费用,需由医院对历史数据进行编码转换才能结算。但因医患双方存在诉讼争议,医院配合医保报销的意愿较低,导致医保报销久拖未决,进而影响民事执行程序推进。复议机构主动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与人民法院会商研判、协同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协调职能,督促被申请人与医院加强沟通对接,妥善解决医保支付问题,确保80万元医疗费执行到位,实现了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一揽子化解。
【典型意义】
有的行政复议案件表现为行政争议,其根源为民事纠纷。本案彰显了府院联动化解行民交叉争议的制度效能,有效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复议机构通过府院联动疏通核心堵点,促成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生动体现了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主渠道价值。本案提供了以“权益实现”为导向破解执行难与履职难双重困境的实践样本,为处理程序交织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协同治理方案,对强化行政机关主动协调、靠前服务意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六、白某等12户居民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案——依法定制《调解建议函》,保障被征收群众补偿安置利益
【基本案情】
某城市更新项目作为省、市重点项目,涉及被征收户多、情况疑难复杂。项目启动后,有12户居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未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为保障项目进度,对未签约居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白某等12户居民分别以历城区政府等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征收决定、撤销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等多轮行政诉讼。在本次当事人诉请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系列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补偿决定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白某等12户居民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后,集中梳理当事人就征迁项目提起的各类诉讼,发现一审裁判虽无不当,但二审若直接维持,问题仍得不到实质解决,纠纷化解将陷入僵局。为此,法院积极寻求调解“破局”。一是主动沟通协调。迅速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先后多次与区政府、住建局、街道办开展现场调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解纷合力。二是创新工作方法。基于片区统一补偿政策,在法律框架内逐案向行政机关发出《调解建议函》,明确各方责任,打消行政机关“不敢调”的顾虑。三是耐心释法说理。优先与调解意愿较强、群众威信高的居民沟通,发挥律师等法律共同体作用,以点带面深入开展调解,以先签带动后签并保证签约一致性,引导当事人回归合理诉求。最终,12户居民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撤回关联行政诉讼,69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但其涉及面广、利益交织深,征收补偿纠纷若处理不当,易陷入“案结事不了”的循环,既影响群众获得感,也阻碍城市发展步伐。本案中,面对12户居民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系列诉讼,人民法院没有止步于“一判了之”,而是深刻洞察判决背后的民生诉求与社会隐患,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主动担当,创新运用《调解建议函》这一柔性司法工具,在法律框架内为行政机关明晰责任、破除“不敢调”的藩篱;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汇聚多部门解纷合力,以点带面推动群体性矛盾梯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该案是行政审判服务发展大局、践行“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实现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城市更新建设的最大公约数。
七、某环保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监督行政机关践约守诺,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某环保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市政污水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环保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融资与建设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市政府按约支付工程回购价款。合同签订后,环保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建设与移交手续,但市政府未履行回购款支付义务。经双方多次协商,就履约责任划分及款项支付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环保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支付工程回购款本金、利息及违约滞纳金共计2.3亿余元。
【处理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涉诉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的特点,采取“三步调解工作法”推动纠纷解决。一是高位统筹,精准破题。法院经分析研判锁定争议根源为双方当事人对履约条件存在分歧,确定化解纠纷的关键在于平衡企业合理诉求与审查履约条件是否成立。二是多轮调解,缩小分歧。法院先后十余次组织府院联动调解,一方面向企业释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的原因,引导企业理性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向行政机关厘清法定履约责任,推动双方逐步达成共识,形成行政机关“先分期支付本金、后支付相应利息”的调解方案。三是筑牢保障,打消顾虑。针对企业对行政机关履约诚信的担忧,法院建议调解方案中增设专项履约保障条款,明确约定政府若逾期付款,企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彻底打消企业后顾之忧。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某市政府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协议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既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手段,也是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信任基石。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诚信行政,在达成行政协议后践约守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不履行协议。本案中,当地政府因多种因素未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涉企行政案件时,立足案情实际,贯彻实质解纷,创新运用“三步调解工作法”,以高位统筹精准锁定症结,以多轮调解逐步消弭分歧,以履约保障条款打消企业顾虑,当地政府积极配合支持法院调解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了政府公信力、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该案的妥善化解,充分彰显了行政审判在监督政府履约、保护企业权益、修复政商信任中的重要作用,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公私合作、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八、某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系列案——司法服务“三端”全程发力,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基本案情】
临沂某水库为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山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涉征收土地1.9万亩、搬迁4535户共11698人。因征收范围广、涉及群众多、征收政策及法律法规复杂,各片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面临较大难度。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后,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存有异议、对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问题落实存在顾虑,有的不配合签约,有的对补偿决定不满,有的补偿后拒不搬离,由此形成系列行政争议和诉讼案件。
【处理结果】
临沂两级法院主动将司法服务融入重大项目征收全过程,推动争议化解全链条发力。一是源头防控,提前介入。沂南法院选派法官为征收项目论证、摸底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并深入村居开展普法宣传,推动120余户被征收人主动签订补偿协议,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二是司法下沉,服务一线。设立流动法庭开展现场庭审,依法审结涉水库征收补偿案件128件,纠正5件事实认定错误的补偿决定,并通过“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模式,促成7户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和解签约,10户主动清理地上附着物。三是多方联动,凝聚合力。法院多次牵头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精准梳理征收补偿中的堵点难点,构建“法官专业指导、镇干部包户调解、村干部专属联络”工作机制。最终,项目征收取得推进速度快、群众签约率高、无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重大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区域发展命脉的基础性设施,其土地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高,能否依法稳妥推进,考验着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和司法机关的服务保障水平。本案中,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主动融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大局,以全链条司法服务精准对接征收工作各环节需求:在“前端”提前介入,为政策制定提供法律支撑,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在“中端”下沉一线,通过巡回审判、示范诉讼等方式就地化解矛盾,以公正裁判明确规则、定分止争;在“后端”联动发力,依托府院联席会议机制打通堵点难点,构建多元共治调解格局,既保障了重大项目“征得下、推进快、建得好”,又维护了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九、某能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某区住建局收回供暖特许经营权案——统筹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实现保障民生福祉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双赢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为滨州某区供热企业,承担当地10余个小区约15万群众的地热供暖服务。2022年起,该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已无力保障辖区供暖季的正常供暖服务。2023年10月供暖季将至,某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供暖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接管通知,由当地国有企业接管供热设施并开展供暖运营。该能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接管行为违法,并判令返还供热设施、赔偿2023—2024采暖季经济损失,后续又追加主张2024—2025采暖季赔偿,争议持续升级。
【处理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接管行为因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但该接管行为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宜判决撤销,且单纯判决无法彻底解决供热资产运营、企业经济损失等核心争议。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确定“调解优先、一揽子资产收购”的处理思路。一是强化联动引领。法院向区政府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精准告知相关风险,推动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深度参与府院联动调解工作。二是强化沟通协调。法院先后组织现场调解十余次,经正面引导,某能源公司内部股东放弃前嫌,一致决议同意接受政府收购;同时,推动能源公司与区政府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协商,不断缩小差距。三是强化措施落实。在法院推动下,双方通过评估确定供热资产收购价值为2100余万元,并就资产收购后的许可手续办理、费用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供热资产由当地企业有效运营,辖区群众的供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供热保障是北方城市冬季的民生大事,直接关系千家万户冷暖,而民营企业作为民生载体,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是保护群众“暖意”。本案中,因能源公司内部纠纷导致供暖服务濒临瘫痪,当地政府为保障15万群众民生权益采取接管措施,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其初衷系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审慎权衡民生福祉与治理难题:一方面通过《败诉风险提示函》明确接管行为程序违法,倒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争议化解“破冰”;另一方面坚持公共利益优先,认定已完成的接管行为不宜简单撤销,同时运用“一揽子资产收购”方式,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在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让争议彻底“融化”。该案的妥善化解,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生动实践,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保障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更守住群众温暖过冬的民生底线,取得以高质量司法助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效果。
十、某食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让执法司法兼具力度和温度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蜂蜜已完成封盖并粘贴产品标签,但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经抽样检查,该蜂蜜质量符合相应国标要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9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产品何时贴标、贴标后何时标注生产日期”为由,认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市场监管局不服,后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处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依法裁判与实质化解争议相结合,促成争议妥善解决。一是明确行为性质。目前,虽无法律法规明确预包装食品标注生产日期的具体时间,但标注生产日期是食品生产流程的必要环节,已形成最终产品的预包装食品理应依法标明生产日期;从保障食品安全立法目的出发,生产日期标注应及时完成,防范虚假标注风险,据此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二是坚持“过罚相当”。法院充分考量食品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案涉蜂蜜经抽检质量合格且未流入市场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了解到市场监管局在减轻处罚方面的执法尺度顾虑,为后续调解工作找准切入点。三是深化府院联动。法院主动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对接,积极推动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围绕减轻处罚尺度、执法裁量标准等问题深入研讨,打消行政机关执法顾虑。在法院推动下,争议双方就减轻处罚的数额达成一致,某公司主动缴纳罚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底线”,企业生存是“生计”,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智慧与担当。行政处罚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依法惩戒、筑牢安全防线,也要考量当事人过错、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情节,兼顾监管目的与市场主体权益。本案中,食品公司因未及时标注生产日期面临大额罚款,虽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但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容忽视。人民法院秉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协调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推动就减轻处罚尺度、裁量标准达成共识,破解行政执法“不敢减”难题,既维护执法权威,又避免“小过重罚”造成企业生存危机,实现守护群众舌尖安全与呵护企业发展生机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妥善化解,有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平衡公共安全与企业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筑牢根基。
责任编辑:陈修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