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存在批划是否影响法律效力?
法治讲堂 | 2026-04-29 10:29:01
案情简介
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区大队查获,民警现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时,在扣留“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处打钩,后又将“机动车”划掉。刘某对强制措施决定无异议并在凭证上签字,民警将凭证的当事人联送达刘某。后刘某认为被告某区大队违法扣留其机动车,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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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警在填写凭证过程中,虽勾选扣留机动车项后又将其划掉,仅保留扣留驾驶证项,但将凭证交由刘某时,刘某核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属于存在合理批划且已将最终内容告知并经行政相对人确认,所以该批划行为并不导致强制措施决定违法。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执法文书是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的重要载体,其内容填写应当严谨规范。本案中,民警虽曾勾选扣留机动车项,但及时划掉并仅保留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内容,且将该最终决定交由原告核对,原告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该强制措施决定的内容应视为双方认可的合法内容,即行政机关的文书制作瑕疵未影响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确认权,故不能据此认定强制措施决定违法。
法官在此提醒: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中应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流程,尽量避免文书填写后的批划修改,确有修改必要的,应清晰标注并确保行政相对人对修改后的内容明确知晓并确认,同时做好执法过程的证据留存,让执法行为全程可追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时,应仔细核对文书载明的内容,对有异议的部分及时提出并要求更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高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