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新政对劳动关系解除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影响

地方法治 |  2026-04-29 19: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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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劳动者权益保护备受关注。2025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正式施行,对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解除产生影响。其中,退休时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与法定退休年龄直接相关,企业若忽视新政规定,易引发劳动争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解读延迟退休新政下相关权益的认定与保障,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案情简介

崔某(女)出生于1978年5月15日,在某纺织公司工作至2025年2月28日后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崔某曾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崔某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646.4元。某纺织公司对该主张持有异议,认为根据崔某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应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60%发放,遂拒绝支付,后崔某将某纺织公司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比例。崔某构成九级工伤,双方于2025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其本应享受12个月以2024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核算金额为90072元。同时,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崔某出生于1978年5月15日,原应至2028年5月15日满五十周岁退休,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后,其延迟后的法定退休时间应为2030年2月。据此,2025年2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崔某距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尚有4年11个月,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情形,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递减至80%,核算金额为72057.6元(90072元×80%),而非某纺织公司主张的递减至60%。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纺织公司支付崔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57.6元。某纺织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施行,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时,应严格按照延迟退休后的法定年龄,确定劳动者的实际退休时间及对应权益。  

需要重点明确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计发比例与“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直接挂钩,因此该补助金的核定应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时间为计算依据。若企业忽视延迟退休新政,仍以女性劳动者“年满50周岁”、男性劳动者“年满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拒付与退休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法律风险。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