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调解巧化工伤纠纷
速览淄博 | 2026-04-30 19:26:14 原创
王莉莉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感谢法官的调解,让我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近日,在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接待室里,原告赵某(化名)紧紧握住刘海红法官的手,不停地表达着谢意。这起看似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却承载着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2024年5月21日,原告赵某在被告淄博某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时,手部不慎被设备挤压受伤,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的原告,右手活动严重受限,不仅无法继续工作,日常起居也受到极大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对认定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2025年11月19日,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临淄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25.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53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6.60元、交通费50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海红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字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流水等证据,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此次工伤让她失去收入来源,手部残疾更是伴随终身,她的诉求部分合情、合理、合法;而被告虽对工伤认定有异议,但经过两级行政机关认定,责任已然明确。若直接判决,虽能很快结案,却可能激化双方矛盾,陷入后续诉讼程序,既无法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又无法让被告真正认识到自身的用工责任。为了降低原、被告双方诉累,刘海红决定采用调解作为化解此案的首选方式,既要帮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也要让被告主动履行责任,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我就是个普通务工人员,在养老院干活也是想挣点生活费,现在手伤成这样,干不了活,看病花了不少钱,跟对方协商也没结果,真不知道以后咋办呢……”在法官调解室,原告哽咽着诉说自己的遭遇。
“您别紧张,今天咱们坐下来慢慢说,您的难处我们都看在眼里,法律会给您一个公平的结果。”调解刚开始,刘海红的一句轻声安慰,让原告紧绷的情绪瞬间放松。
随后,面对被告负责人,刘海红没有一味说教,而是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你们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本就是行善积德、服务群众的工作,更要对员工多一份责任和关怀。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明确了你们单位是工伤责任承担主体,这一点是无法推翻的。如果执意拒绝赔偿,不仅要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还会影响单位的声誉,得不偿失。原告年纪大了,就盼着这笔赔偿款治病生活,咱们要将心比心,不能让务工者既受伤又寒心啊。”
随后,刘海红又逐一梳理赔偿款项,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逐项对照法律条文、证据材料进行解释,明确每一笔赔偿款的计算依据和合理性,彻底打消被告的侥幸心理。同时,法官也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在合法范围内寻求平衡点。
在刘海红的引导劝解下,被告负责人终于放下抵触情绪,深刻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和对员工的亏欠,当场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意与原告协商赔偿金额。而原告看到被告在法官的用心调解下态度有了转变,也表示愿意做出适当让步。
经过刘海红的反复沟通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共计45000.00元,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那一刻,原告悬着许久的心终于落地。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一次温情的调解,让劳动者既能尽快兑现权益,又让司法关怀直抵人心。临淄区法院将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善用有解思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司法之力保障民生福祉,以温情司法守护万家灯火,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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