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经营调整辞退员工?法院:解除违法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01 07:24:50
公司以“经营策略重大调整”为由辞退老员工,并主动提出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为何仍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答案。
张某入职某保险公司任职会员经理,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2024年3月29日,该保险公司以公司经营策略重大调整、劳动合同订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离职证明,定于2024年3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书面承诺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29700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结清截至3月29日的劳动工资。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及薪资、赔偿发放产生纠纷,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保险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9400元及拖欠工资740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赔偿金及工资。
本案主审法官杨玉经审理认为,首先,某保险公司提交与张某的沟通录音,证明张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录音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供明确具体的岗位且张某对该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某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无法直接证实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某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张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计算应为2150元。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处工作了13年不满6个月,经计算经济赔偿金应为58050元。对某保险公司请求无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59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重点审查是否满足三个条件: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3.双方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案中,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提交的协商解除录音因无明确内容、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能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和把握“客观情况”的理解与适用,以求保持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利益平衡。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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