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抓阄裁员”引众怒:看似公平实则违法!律师支招劳动者如何维权

山东法制报 |  2026-05-02 13:49:19 原创

陈瑞阳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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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某公司因让员工以“抓阄”方式决定去留,被人民法院认定违法并判决支付赔偿。这一“离谱”操作随即引发网友众怒,纷纷留言“这又不是玩游戏,工作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养家糊口的营生。”“坑爹的公司坑了自己!”

“听天由命式”裁员已被确认违法,如遭遇此类荒唐事,不同处境下的劳动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记者邀请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嘉正支招。

随机“抓阄”是幌子,实为单方强制

“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明白,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不是靠运气来决定的。”王嘉正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即便是“协商一致解除”,也必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愿表达。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劳动者通过“抓阄”决定去留,看似给了每位劳动者同样的离职几率,实则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地位优势,设置随机性规则迫使劳动者接受离职结果,本质上并非平等协商,而是单方决定。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要求,法定事由如员工严重违纪、公司经济性裁员等,对应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听取工会意见等。”王嘉正表示,用这种随机方式决定劳动者的去留,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侵害了劳动者权利,因此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赔偿金。

劳动者遇此情形,不同处境下如何依法维权?

“对于类似事件中的劳动者,维权路径因其处境不同而有所区分。”王嘉正告诉记者,对于已被“抓阄”等方式违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标准为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俗称“2N”);维权程序上,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劳动者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双方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要注意的是,这一步的核心是举证。务必固定好用人单位要求离职的通知、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及可证明‘抓阄’等违法接触行为存在的录音、截图等材料。”王嘉正说。

“对于仍在职的劳动者,也应提高防范意识,虽然‘抓阄’没有抽中离职,但这种做法本身已说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王嘉正指出,该事件中,在职员工有权明确拒绝参与此类违法活动,应立即审视自身劳动权益状况,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注意保全相关证据,如果此后公司以其他方式变相逼迫离职,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违法,届时可参考前述途径维权。

裁员后赔偿到位,是否不算违法?

不少网友认为,该事件中离职员工之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赔偿金,如果支付了就不算违法。对此,王嘉正告诉记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即便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用“抓阄”的方式决定去留这个行为本身,依然是违法的。“我们需要厘清一个核心逻辑:赔偿是对违法解除行为的事后补救,而不是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背书。 换言之,不能因为支付了赔偿金,就倒果为因,掩盖‘抓阄’裁员本身的违法性质。”

“任何管理行为,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王嘉正表示,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对这类以“随机”“公平”为名的违法手段保持警觉,必要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面临真实经营困境时,通过法定的协商、补偿、预告程序依法减员,才是避免更大法律风险与信誉损失的正确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陈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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