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签真合同供假货,法网难逃!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丽   2026-05-01 17:36:32原创

将知名建材品牌的商标醒目标注于采购合同中,实际供应的却是“李鬼”产品。这种在商品交易文书中实施的隐性侵权方式,近日被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精准“亮剑”。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姜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两被告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90万元。

某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是山东某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混凝土块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公司生产的改性蒸压加气混凝土自保温墙板是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绿色建材,在山东省内建筑市场拥有较高知名度。然而,这一商标却遭到“内鬼”的觊觎。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该公司员工姜某某与代理商陈某某在明知涉案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利用职务及销售渠道的便利,以陈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建筑单位签订制式采购合同。合同中页眉、标题及商品采购栏均显著标注涉案商标字样。然而在履约时,二人并未采购正品涉案商标外墙板,而是委托其他厂家生产普通墙板并加装仿制的预埋件,冒充正品向6个工地销售。经审计,二人共销售假冒板材2930立方米,销售金额达360余万元。

案发后,张店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面对“分散加工、统一销售”的复杂侵权模式,以及被告人“不知道是注册商标”的辩解,该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涉案商标系注册商标是定罪的关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了被侵权公司内部销售会议记录、签到表及多名员工证言。证据显示,姜某某、陈某某曾多次参加公司会议,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了公司负责人强调“涉案商标是公司商标,针对市场假冒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内容。在扎实的书证面前,二人的无罪辩解不攻自破,最终均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侵权人并未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假冒商品之上。对此,张店区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及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引导取证。专家意见及相关复函明确指出:在制式采购合同的页眉、标题及商品栏中突出标注该商标,足以使交易相对方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在建筑建材领域,甲方通过指定品牌签订合同是常见交易习惯。被告人在合同中标注他人商标,本质上是为了‘傍名牌’、拿订单,这种隐性侵权行为同样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秩序。”出庭公诉人表示。该意见被法院在判决中全面采纳。

在办案过程中,张店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督促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最终,两名被告人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检察官从商标管理、代理商监督、合同履约跟踪等方面提出建议,助力企业筑牢知识产权“防火墙”。

此外,张店区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建筑建材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推动形成“打击—保护—治理”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新型绿色建材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案,不仅打击了‘内鬼’侵权,更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创新生态。”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的办理为打击此类利用交易文书实施的隐蔽侵权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鉴。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丽)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