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超市澳龙店因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及枕套被罚1.1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07 08:54:38
近日,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澳龙店因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和贡缎纯色长绒棉枕套,被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约1.1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94号)显示,2025年10月13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友好超市澳龙店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测。同年12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X-J-QG05718)结论显示,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的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国家标准。具体问题包括:公称厚度标称0.03mm,实际最小厚度为0.030~0.031mm,且产品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挂耳,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6月12日从珠海三樱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塑料购物袋10000个,规格为承重8kg、680mm×(380+160)mm×0.03mm,购进单价0.2元/个,售价0.8元/个。截至检查时,已售出5133个,剩余库存4867个,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经核算为2679.426元(不含税收)。
此外,该超市销售的贡缎纯色长绒棉枕套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从新疆西尔维亚商贸有限公司以38元/套的价格购进4套枕套(规格48×74cm),以73元/套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套由抽检部门购买,剩余2套未售出,货值金额292元,违法所得60.9元(不含税收)。
尽管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索证索票材料,但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仍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4867个,没收不合格贡缎纯色长绒棉枕套2套;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740.326元;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共计829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约1.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公示截止期为2027年4月28日。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澳龙店成立于2021-02-22,负责人为赵庆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4MA793ERN2C,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商业及商务综合楼第一栋地下一层,所属行业为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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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