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案情骗财终酿错 自首退赔获宽宥
地方法治 | 2026-05-08 15:48:42
王均生来源:山东法制报
“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时贪念迷了心智,触碰了法律红线,我非常后悔,唯有真诚改过,才能弥补过错、不负这份宽容。”2024年夏季,拿到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后,穆某某、张某某二人愧疚不已,作出深刻忏悔。该案的依法妥善处置,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威严,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传递了司法温度与法治力量。
2024年6月,刚年满十八周岁的穆某某、张某某,伙同未满16周岁的高某某,因一时贪念滋生诈骗邪念,结伙谋划实施违法犯罪。三人共谋后商定,由张某某虚构其手机被他人盗窃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作掩护;高某某则携带该手机,前往桓台县一手机店,将手机售予店主张某,非法获利6550元。随后,三人将赃款瓜分,尽数挥霍。贪心未止的穆某某、张某某,为彻底占有非法利益,又继续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办案方向,企图利用扣押返还程序再次实施诈骗,所幸公安机关及时识破,其阴谋未能得逞。
该案经公安机关初步核查后,因穆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法移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简单的“一诉了之”,而是立足检察履职担当,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审慎考量全案情节。穆某某、张某某诈骗涉案金额虽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但两人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两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为确保案件处置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集体研判、综合评议。会议一致认为,穆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最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穆某某、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予二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法律既是行为底线,也给真心悔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警示每一个人:要敬畏法律、坚守底线,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一旦犯错,主动悔改、承担责任,才是唯一正途。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王均生 通讯员 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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