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享后付”,不付钱行吗?法院:不行

地方法治 |  2026-05-09 08: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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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和信用消费的深度融合,“先享后付”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在线上商城、线下服务等领域快速普及。这种模式在提升消费便捷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法律争议。近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先享后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年2月27日,消费者李某某通过线上商城与A公司签订《商品服务协议》,以“先享后付”方式购买一台多功能电冰箱,货款5000元,约定付款期限为2025年3月17日。合同明确,若买方违约,需赔偿卖方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签约后,A公司按约寄出商品,物流显示李某某于3月10日签收。然而,截至付款期限届满,李某某仅支付1000元,剩余4000元一直未付。后A公司在短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本案律师费。

李某某则辩称,案涉电冰箱实际价值远低于合同价格,A公司存在价格虚高;同时,该笔交易存在捆绑销售、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融资等问题,故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经李某某签收,完成己方义务。李某某未按期足额付款,经催收后仍不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A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货款4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的抗辩,法院认为,第一,李某某主张货物实际价值低于合同价格,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其已实际签收并使用涉案商品,应视为对合同约定价格的认可;第二,李某某提出的捆绑销售、侵犯隐私、非法融资等问题,与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诉因,亦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作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依据。李某某如认为相关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行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第三,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赵传秀

经济开发区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本案核心问题是“先享后付”模式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先享后付”模式虽然改变了传统“付款—交货”的交易顺序,但并未脱离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享受了“先享”的便利,即应承担“后付”的义务。本案中,A公司已完成交付并提供完整的物流签收记录,李某某实际取得商品后,即负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5000元的义务。其仅支付1000元,经催收后仍拒付余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该项费用属于可预见的维权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据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选择“先享后付”模式,签收前仔细核验商品信息,签收后即应依约付款,发现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以“货价不符”或“其他违法事由”为由拒付尾款,否则不仅要继续支付货款,还可能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经营者则应规范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维权费用承担等内容,并妥善留存订单信息、物流轨迹、签收凭证、催收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同时催收行为亦应合法合规,避免因过度催收或侵犯隐私而授人以柄。

(平阴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