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贪小利,触碰刑法悔之晚矣

法治讲堂 |  2026-05-09 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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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刘女士通过快手平台认识了马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感情破裂分手之后,马某看到金价高涨心起贪念,2025年12月一日午后,趁着刘女士外出间隙,马某进入刘女士家中盗走了金手镯。次日马某就迫不及待地将金手镯变卖,非法获利3.2万余元。后为瞒天过海,他又花费39元购买了外观相似的假金手镯悄悄放回原处。一周后,刘女士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陪伴自己多年的“金手镯”的手感、质量均与以往不同,仔细查验后确定手镯被调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金手镯被盗时市场价值为3.4万余元,马某家人代为履行了赔偿责任,取得了刘女士的谅解。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来源:检察日报。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勿因小利触犯法律,熟人之间盗窃同样追责。公众请妥善保管财物,不要随便将自己的重要财产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公共场所看护好随身物品,离家锁好门窗。要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提防有不法之心的犯罪分子,避免自身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如果发现被盗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固定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莱西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