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守护地标金招牌,莫让假货毁信誉!
法治讲堂 | 2026-05-09 20:02:20
最近新茶下来了,某茶叶店购买了带有“崂山茶”商标的包装,装入非崂山产区茶叶,通过线下、朋友圈等渠道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为啥罚?“崂山茶”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严格保护。没授权、不符合产地和品质标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及相关名称,不得销售侵权假冒产品。所以啊,这么干就是侵权,挨罚不冤。
检察官温馨提示
地标特色孕山川,
依法维权打假严。
规范用标信誉远,
传承兴农富路宽。
本期说法人:贾朝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崂山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