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青岛海诺大药房被省药监局责令暂停销售药品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09 10:48:48

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用药安全与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因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坚决防范用药安全风险。

该通告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5日正式发布,附件同步公开了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心信息:许可证编号为鲁BA532100022,法定代表人为麻此博,质量负责人为赵慧,经营地址位于青岛莱西市市场路与梅山路交汇处,经营范围涵盖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不含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以上含冷藏药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11日。

通告明确指出,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为有效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山东省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一举措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旨在通过及时干预,消除隐患,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保障药品从流通到终端环节质量安全的重要防线,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全流程严格执行标准,确保药品质量可控可追溯。此次青岛海诺大药房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也为药品经营企业敲响了警钟:药品质量安全无小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信息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6年4月15日通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热线:13465908069(同微信)

责任编辑: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