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剧场——辅导班搬至距离很远的新校区后,不便接送,能要求返还剩余课程费用吗?
法治讲堂 | 2026-05-09 19: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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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先生(化名)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大明的女儿提供书法课程,大明一次性交付40节课程的总费用8000元。半年后,该公司通知大明由于公司迁址,上课地点变更到8公里外的新校区,大明因距离远不便接送,与该公司协商退还剩余课程费用。该公司称,《课程销售协议》明确约定,已上全期一半以上课程不退还任何费用,拒绝退款,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相关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若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该教育培训公司搬去新校区后,距离大明家约8公里,导致大明接送不便,客观上影响了大明接受服务的便利性,大明有权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
另外,虽然《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费用”,但该条款系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不合理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结论
综上,因教育培训公司迁移课程服务场所,导致大明及女儿明显不便接受课程服务,大明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预付款。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