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设施改造起纠纷 双方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5-09 10:21:08
近日,商河法院审结一起因蹦床乐园设施改造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某公司为张某经营的游乐场提供蹦床绳网、螺旋滑梯、高空滑索等设施更换及安装服务,后续双方因尾款支付、设施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剩余报酬1.3万元,同时驳回其要求拆除设备、退款2.7万元的全部反诉请求。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某公司达成口头约定,由某公司为游乐场更换安装蜘蛛网、螺旋滑梯、高空滑索等游乐设施。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先后收取张某2.2万元,施工方完成大部分安装作业。2025年7月,某公司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结算清单》,列明案涉工程总价款4.2万元,张某尚欠尾款2万元。张某回复“好的,我看看”,并于7月31日支付5000元。
张某辩称该清单系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其签字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25年8月,一名儿童在张某游乐场的高空滑索项目上游玩时,跌落至下方防护网受伤。张某认为,某公司安装的防护网存在设计缺陷,无法起到缓冲作用,属于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某公司拆除全部设备并退还已支付的2.7万元。
某公司则辩称,防护网仅起到防护防坠作用,并无质量问题;游客受伤属于游乐场日常经营风险,不应归责于设备安装及提供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
一、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双方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在原有设备基础上,由某公司针对张某的特定场地进行规划、制作和安装,包括制作效果图、根据定作人要求调整或取消部分项目,结算中也包含人工安装费。这表明某公司交付的是针对特定场地的非标准化工作成果,不具有直接重复利用的特征,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对某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性质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结算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某公司提交其发送给张某的《结算清单》,系对某公司实际安装的项目的结算,张某在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张某主张该结算未经其签字印章,不形成合意以及某公司未完成施工等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三、如何认定案涉标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作人作为运营方,在安装和运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负主要过错;承揽方作为专业生产方,未就防护效果作出合理判断,也负有一定过错。综合合同履行现状、设施已实际投入使用、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案涉设施不存在必须拆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张某主张全额退款、拆除设备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酌情判令扣减报酬2000元,最终张某需支付剩余承揽报酬 1.3 万元,依法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游乐设施安全事关未成年人及群众人身权益,经营者与设备施工方应压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合作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书面约定要完善。口头协议、微信沟通虽然便捷,但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合同内容往往各执一词。建议就项目范围、规格参数、质量标准、总价款、付款节点、验收方式、质保期限等核心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是验收异议要及时。定作人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或结算文件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或对价款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沉默或拖延可能被视为对成果的认可,后续维权将陷入被动。
三是安全责任要共担。游乐设施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定作人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安装过程中加强监督,投入使用前认真验收;承揽人也应发挥专业优势,对潜在风险主动提示,对不合理要求予以拒绝。双方协同筑牢安全防线,既能保障群众游玩安全,也能有效避免矛盾纠纷。(通讯员 宋立杨 李延文)
责任编辑:聂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