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率先试点内河船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大众新闻 孟一 2026-05-09 18:08:30原创
日前,济宁市微山县船员胡先生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成为全省首位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以单险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内河货运船员,标志着济宁水上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实现突破性全覆盖。

京杭大运河贯穿济宁,内河航运产业发达,从业船员数量众多。船员长期从事船舶驾驶、货物装卸、机舱值守等高危作业,职业伤害风险突出。长期以来,因多数船员无法与企业建立规范劳动关系,难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存在工伤无兜底、维权无渠道的行业民生短板,也制约内河航运行业健康发展。
为破解这一难题,济宁市人社局牵头联动财政、交通、工会、税务等部门,深入港口码头、航运企业实地调研,广泛征集船员、行业协会意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2026年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济宁在全省率先启动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内河货运船员单险种工伤保险试点。
试点创新突破劳动关系参保前置门槛,明确水路运输企业可为持证从业、无规范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企业全额缴费、个人零负担,参保人员享受与企业正式职工同等工伤医疗、康复、伤残及工亡待遇,有效填补水上灵活从业人员保障空白。
政策落地过程中,济宁组建联合宣讲专班,下沉码头企业一线,通过政策解读、现场答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精准推送政策,对重点县域上门辅导参保办理,顺利落地全省首单参保业务。同时优化经办流程,实行属地管理、自愿参保、按月缴费模式,精简参保登记、费用缴纳、工伤认定、待遇申领各环节流程,畅通咨询诉求渠道,高效解决企业和船员办事难题。
“跑船风险高,有了专属工伤保险,干活更安心、心里有底气。”不少参保船员由衷点赞。目前,济宁多家航运企业已完成登记,首批船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试点运行平稳有序。
此次试点,是济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务实举措,既化解船员职业风险、保障合法权益,又帮助航运企业降低用工隐患、优化营商环境,为内河航运产业稳就业、促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下一步,济宁将持续完善试点政策、优化经办服务、强化部门协同,总结可复制经验,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让工伤保险普惠每一位水上劳动者。
政策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切实解决这部分群体“受伤没保障、保障难落实”的问题,济宁市争取到了山东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自2026年4月1日启开始实施,为期两年。这项试点既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有力抓手,也是支持济宁建设“北方内河航运中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分散了水路运输企业工伤风险,保障了内河货运船员的工伤权益。
一、参保对象。主要为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且执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该政策以自愿参保为基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可以为上述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内河货运船员在注册地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内河货运船员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标准。内河货运船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水上运输业所属行业缴费费率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为1.1%,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内河货运船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内河货运船员发生增减变动时,水路运输企业及时通过社会保险网办系统或到当地社保服务大厅及时办理社保增、减员手续。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三、工伤待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内河货运船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水路运输企业和内河货运船员按协议办理或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内河货运船员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水路运输企业、内河货运船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做好事故调查核实。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大众新闻记者 孟一 通讯员 李金山)
责任编辑:王浩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