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地方法治 | 2026-05-10 16:01:13

基本案情
单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材料检测公司,该公司自2023年12月份起停工停产,并于2024年8月以“公司无力经营决议注销为由”向单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某材料检测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曾于2024年3至6月安排单某提供了部分劳动,但在2024年之后未向单某支付过任何款项,单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工资,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案中,单某2024年1、2、7月无考勤记录、单某自认2024年6月27日后公司不让员工入内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2024年1、2、7月为某材料检测公司提供了劳动,某材料检测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上述期间基本生活费4620元(2200元×3×70%);单某在2024年3至6月受某材料检测公司安排进行了工作提供了部分劳动,某材料检测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期间工资8800元(2200元×4)。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材料检测公司支付单某2024年1至7月工资13420元。某材料检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因企业停工停产导致的经营风险,不应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单方无限承担,依法支付基本生活费是法律明确的强制性底线。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长达八个月后,方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本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基本生活费。法院结合劳动者待岗、提供部分劳动等不同情形,依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支持,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规范了用工秩序,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宋时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