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告官”渠道更畅通——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布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5-10 08:42:07原创
5月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这部共8章77条的《条例》紧紧围绕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进一步细化规定,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原《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
对此,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从“监督救济”升级为“主渠道”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会上指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回应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更多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实质性化解。此次公布的《条例》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成果。
据介绍,《条例》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表示,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历2009、2017年两次修正后,迎来了一次24年来的“全面大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改革行政复议管辖,便捷行政复议程序,使行政复议制度从单纯的“行政监督”“权利救济”升级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条例》的紧跟修订,乃是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精细化的重要举措。
胡建淼表示,《条例》补充和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聘请律师的权利与限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权利告知义务,补充了“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情形,细化明确了复议前置情形和行政复议中的利害关系人,肯定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权及程序要求,细化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并突出其作用,完善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并细化了“不当行政行为”的标准和情形。
便企利民再提速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在便利企业和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通过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对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细化规定,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明确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特殊情形的行政复议管辖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降低了申请门槛,让群众找得准、进得对门,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可及性和便捷度。这些便企利民的务实举措,不仅让权利救济的入口更加通畅,也彰显了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深意。
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王敬波表示,《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立法目的。《条例》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是赢得民心、守住民心,巩固党长期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是化解“官民矛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务实举措。
随着《条例》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将进一步增强,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刘敬怡 报道)
责任编辑:迟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