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剑桥科技被罚142万余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5-12 10:54:52
5月9日,上海海关公布剑桥科技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经查,该公司在2025年4月至11月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时,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其中5票货物实际原产地为美国,漏缴税款约314万元;另有13票申报错误。龙吴海关依法作出决定,对影响税款征收行为罚款141.4万元,对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罚款1.3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42.7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获悉,5月9日,剑桥科技(SH603083,HK06166)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吴海关。

内容显示,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申报进口完税价格总计人民币6710.93万元,申报原产地为中国台湾、马来西亚、泰国等,申报总价合计426013.6美元,涉及报关单220920251000001136等5票。

经查,上述5票报关单项下部分集成电路、硅光芯片实际原产地为美国,涉及对美加征关税,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14.284744万元;另有13票报关单(报关单号220920251000001255等)存在原产地申报错误情形,申报总价合计318146美元,但不涉及对美加征关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结论、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报关单220920251000001136等5票项下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行为,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1.4万元。
对报关单220920251000001255等13票项下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2.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龙吴关缉违字〔2026〕2号。

据剑桥科技2025年报,公司立足中国、服务全球,是专注于 ICT 及光通信领域的新型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电信、数通、企业网络与家庭网络领域通信连接的终端设备(包括电信宽带、无线网络与边缘计算)以及高速光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业绩方面,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8.23亿元,同比增长32.07%;归母净利润2.63亿元,同比增长58.08%;基本每股收益为0.94元;剑桥科技一季报显示,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87亿元,同比增长43.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亿元,同比增长276.44%;基本每股收益0.34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5265.037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GERALD G WONG,大股东为HKSCC NOMINE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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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