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扬言不退彩礼绝不离婚,法官巧借“三金”破局

山东法制报 |  2026-05-12 20:18:46 原创

屈庆春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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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咋样,我绝对不同意离婚,谁来劝我都没用。”4月初,高唐县人民法院人和法庭的一起离婚案庭审现场,男方情绪激动,语气强硬。这已经是双方第二次来法院提出离婚,两人的矛盾比第一次更深。

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在一年前。彼时,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发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法驳回了离婚请求,希望两人能借着这段冷静期好好考虑。

可这段婚姻终究还是走向了尽头。

之后的一整年里,两人彻底断了联系,分居两地,平日里没有一句问候,夫妻情谊在漫长的冷战中一点点消磨殆尽。今年4月,女方再次来到法院,语气不容置喙:“我们已经分居一年多了,没有任何交流,这段婚姻早就名存实亡,必须离婚。”

案件庭审当天,男方情绪一度失控,一遍又一遍地说着“我不离婚”,甚至放出狠话:“要是判离的话我不会罢休的,在这里跟你们耗到底。”

该案承办法官韩亚鲁心里清楚,此案已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可看着男方情绪激动的模样,她意识到简单判决可能激化冲突,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当即决定暂停庭审,单独与男方沟通。

“我知道你心里不好受,有什么委屈、难处,咱们慢慢聊,总会有解决的办法……”沟通许久,男方的情绪渐渐平复,说出了自己的苦衷:“法官,我不是故意胡搅蛮缠,我是真的没办法。爸妈攒下的积蓄全花在了我的婚礼上,15万元的彩礼、还有三金。我要是现在离婚了,对不起老两口。”

韩亚鲁一边温和劝说,一边释法明理:“我懂你的孝心和委屈,但你们已经分居一年多,感情确实破裂。毕竟夫妻一场,没必要用极端方式,咱们坐下来好好谈,一定能找到解决办法。”在韩亚鲁的劝说下,男方的情绪渐渐缓和,同意协商离婚事宜。

打铁要趁热,韩亚鲁立刻将两人带到调解室。可还没聊几句,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必须把15万元彩礼还回来,不然我绝不可能离婚。”“刚结婚没多久,你爸就拿走了2万元,剩下的钱也都花在了日常开销上,哪里还有钱。”……两人再次争吵起来,女方还拿出手机细数婚后的开销记录。

眼看矛盾要再次升级,韩亚鲁当即叫停两人。她仔细核实了女方提供的消费记录,发现确实有一部分彩礼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但还有不少支出无法核实。一边是男方坚持要求返还现金,补偿经济损失;一边是女方哭诉婚后收入微薄,彩礼大部分用于日常开销,并无存款。两人在钱的问题上寸步不让,调解陷入僵局。

此时,韩亚鲁发现一个细节:男方结婚时购买的“三金”花费约3万元,如今随着金价上涨,价值已经翻了一倍多。她顺势提出了调解方案:“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不支持彩礼返还,但结合你们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的情况,可酌情返还部分财物。顾念往日情分,大家互相体谅,将‘三金’退回适当弥补男方的财产损失如何?”双方仔细考虑后接受了这个方案。

没过几天,女方带着整理好的“三金”等首饰来到高唐法院,在韩亚鲁的见证下,亲手交到男方手中。没有争吵,昔日隔阂也在这一刻释然。一场剑拔弩张的离婚纠纷,在温情调解中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韩亚鲁表示,针对已登记结婚情形下的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彩礼以缔结婚姻并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为目的,若该目的已实现,则法律予以尊重。

但是,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1.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如日常消费、房租、医疗、育儿等),以及女方家庭陪嫁的财物价值;

2.彩礼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范围(如超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

3.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孕育子女的情形;

4.双方过错——是否存在导致婚姻破裂的重大过错;

5.当地习俗——当地关于彩礼给付与返还的惯常做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若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亦应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确未共同生活(须以离婚为前提);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须以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半的时间,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故主要适用2024年彩礼新规进行综合考量。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短、彩礼数额较高,经调解,女方自愿返还“三金”,合法、合理、合情。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屈庆春)

责任编辑:屈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