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亭|叔叔照顾生病侄子直至去世,该不该继承其遗产?
观澜亭 | 2026-05-12 17:26:28 独家
贾涵宇来源:大众新闻

近日,南京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引发全网热议。
73岁的老人葛志平在侄子葛玉林患癌期间悉心照料,直至其离世,却被告知自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侄子留下的房产和存款。侄子账户内的15万元存款已被陆续转走,老人报案却因“不是法定继承人”被拒。
目前,葛志平已将鼓楼区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这场亲情与法律的碰撞,牵动着无数人的心。

葛志平和葛玉林的故事,是部分中国式亲情的缩影。葛志平无父无母,早年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侄子葛玉林是独子,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已离世。在这个世界上,叔侄二人是彼此最亲近的人。
2023年,葛玉林意外查出鼻窦癌,73岁的葛志平承担了所有的照顾责任。葛玉林生前多次明确表示,将来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叔叔养老,却因病情突然恶化,还没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就撒手人寰。
有网友发出疑问:“叔叔是侄子最亲的人,为什么不能继承遗产?”这就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葛玉林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失;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也没有兄弟姐妹,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存在。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葛玉林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应当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葛志平完全没有机会获得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正是葛志平起诉的法律依据。代理律师表示,葛志平与葛玉林长期互相扶养,侄子生前照顾叔叔,叔叔在侄子病重期间全力照料、送终,完全符合“扶养较多”的法定情形,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本质上是情理与法理的一次激烈碰撞。
有观点认为葛志平尽到了事实上的扶养义务,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情感,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获得遗产。且葛玉林生前有明确的口头意愿将房产留给叔叔,虽然没有书面遗嘱,但也应当得到尊重。
还有人认为法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为个人情感而随意突破;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生效条件,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显然不符合;如果随意扩大继承人范围,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继承纠纷。
事实上,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2020年,上海一位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水果摊主,引发广泛讨论;2023年,浙江孤寡老人苏美云去世三年后,突然冒出了一笔价值超百万元的遗产,因邻居徐惠明照料老人30余年,最终法院判决徐惠明分得部分遗产。这些案件都表明,司法实践正在重视“扶养较多”这一法定情形,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徐惠明与法官张海娟
这起事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立书面遗嘱不是不吉利,而是保障临终照料者相关权益的最稳妥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忌讳谈论死亡,认为立书面遗嘱是不吉利的事情。但无数案例告诉我们,没有书面遗嘱往往会给亲人留下无尽的麻烦和纠纷。尤其是对于孤寡老人、丁克家庭、重组家庭等特殊群体来说,提前订立书面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是避免日后矛盾的最好方式。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超越法定继承边界的善意照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我国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
近日,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互助性养老系统性政策文件《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由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是积极探索解决超大规模老年人口养老服务需求的中国方案。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即在熟人社会中,采用“老帮老、邻帮邻”等方式缓解养老服务供给不足与资源分布不均的双重压力,既可以激活基层熟人社会的情感纽带,又能降低专业照护成本。
除此之外,解决之道还在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配套机制。
一方面,通过司法判例进一步细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像2023年浙江宁波法院判决邻居分得遗产那样,用明确的司法指引肯定善意付出;另一方面,大力完善遗嘱公证服务体系,推广公益公证、上门公证等便民措施,降低普通民众订立合法有效遗嘱的门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守住法律的底线和严肃性,又守护好人间的温情与善意,让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大众新闻记者 贾涵宇 策划 周学泽)
责任编辑:赵小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