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年过60岁的务农老人遭车祸,能索要误工费吗?聚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答疑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尹彦鑫  蒋凯   2026-05-12 19:26:22原创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校园意外伤害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不少市民遇到维权难题,尤其是老年务农者车祸误工索赔、学生校园受伤追责等问题,争议频发。5月12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开通人身损害赔偿专题,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张黎君律师和翟欣飞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逐一为市民答疑解惑。

上午9时许,律师刚刚坐下,热线就响了起来。“我父亲今年65岁。去年的一天,他在正常过马路时,被车撞倒了。之后,被送到医院住了14天,经检查确诊多处骨折。”王先生告诉翟律师,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车辆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我父亲被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老人一直在农村靠务农维持生计,这次受伤之后没法下地干活,落下残疾还耽误了日常劳作,产生了不少损失。”王先生说,自己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对方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觉得老人早就过了退休年龄,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退休金,坚决不肯赔付误工费。王先生询问律师,退休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底有没有权利索要误工费?

“误工费本身指的是受害人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没有办法从事正常工作劳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属于人身侵权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误工费时,只考量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实际收入状况,从来没有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有没有退休金作为限定条件。”翟律师表示,判断过了退休年龄的伤者能不能主张误工费,核心只看两点,一是本人是否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二是是否因为受伤导致劳动收入实实在在减少,只要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因本次事故丧失务农收入,误工费的诉求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虽然老人已年过六旬,但在农村年满60岁依旧居家务农是普遍生活现状,务农本身就是老人的收入来源,此次受伤直接导致无法下地劳作,收入明显减少,完全符合主张误工费的法定条件。”翟律师建议王先生的父亲可以凭借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村里出具的务农证明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园中受伤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出现纠纷时该如何依法维权?市民孙先生就打来电话咨询。“孩子上初中了,午休时,被同学故意拉开椅子,坐下时摔倒,之后出现视力模糊,经诊断为颅脑外伤、视神经挫伤。我想知道,该找谁赔偿?校方是否有责任?”

张黎君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主要看两点:一是孩子受伤和同学拉椅子的行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学校和对方家长该如何承担责任。

“在因果关系方面,孩子受伤后视力大幅下降,有完整诊疗记录证明视神经损伤,结合受伤前后视力对比、病历、全程治疗资料等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孩子的损害后果就是对方同学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张律师认为。

“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初中孩子满 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纪的孩子,完全能预见突然拉走他人椅子会导致对方摔倒受伤,所以该行为是故意恶作剧,行为人存在明显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事件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对方同学的父母承担。”张律师进一步分析,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举证责任也由受害方承担。“简单来说,对方同学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直接承担,学校仅存在管理疏漏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当天上午,来电较多,记者选取典型问题进行了详细记录,供市民参考。

问题1:小区内被高空坠物砸伤,找不到责任人该找谁赔?

前段时间,陈先生在自家小区里面散步,路过一栋单元楼下的时候,突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因为小区这片公共区域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公安机关也没办法确定侵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找到了这栋楼上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十户业主,还有小区的物业公司来协商赔偿。但现在好几户业主都有意见,其中业主颜先生说自己住二楼,楼层低根本不算高空,不该承担责任;还有一位刘先生说事发当天他和家里人都不在家,跟自己没关系不愿意负责。小区物业公司也推脱责任,说物业服务合同里早就约定了,他们不承担业主人身和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还说自己已经尽到了正常的物业管理义务,不肯赔偿。陈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到底该找谁维权?

律师说法:首先你这个情况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规定,在高空坠物伤人后经过公安调查也没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了能够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绝对不是侵权人之外,整栋楼里所有有可能造成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对你的损失给予补偿。这类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用你去挨个证明谁有责任,而是由被起诉的各户业主自己举证洗脱嫌疑,要是拿不出有效证据排除自己抛物坠物的可能,就必须依法共同分担补偿责任。

至于二楼业主认为楼层低不该担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司法实践中参照高处作业相关标准,只要坠落位置距离地面基准面两米以上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空,普通居民楼二楼高度普遍在三米以上,完全具备高空坠物伤人的危险性,不能仅凭楼层低就要求免除责任。对于声称事发时全家不在家的业主,仅凭口头说辞不算有效免责依据,必须提供出行记录、在外居住证明等实质性证据,才能免于承担补偿责任。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本身就负有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法定责任,你所在小区公共区域没有安装监控,直接导致无法追查坠物来源,明显属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而物业拿物业服务协议里的格式条款来免责,这种约定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不能以此推脱责任。

问题2: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该怎么赔?

前段时间,王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路上,遇到机动车在路边停车,乘车人打开车门,一下子就和他骑的电动车撞到了一起,导致其受伤,电动车也损坏了。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和乘客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先生没有任何责任。王先生找驾驶员、乘客还有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却推脱,说商业三者险只赔付驾驶人承担的那50%责任,不愿意把乘客那部分责任也纳入商业险理赔范围。王先生询问律师,保险公司的说法合不合理?这种情况自己该找谁赔偿?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掌控车辆停放位置,有义务提醒乘车人开门注意周边安全,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下车开门时也没有尽到谨慎观察注意义务,两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引发交通事故,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虽然交警划分了内部同等责任比例,但对你作为受害第三人来说,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于机动车一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涉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付你的合理损失,剩余部分也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驾驶人50%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其余损失,依法由驾驶员和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驾驶员、开门乘客以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三方共同承担你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你的合理赔偿诉求。

问题3:后退拍照撞倒散步老人,能以“意外”为由拒赔吗?

李先生的父亲今年79岁。前段时间,老人在公共步道上正常散步,杨先生为了拍照,一边取景一边往后退,直接把老人撞倒了,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从现场监控能清楚地看到老人当时就是正常走路,没有任何违规和突然走动的行为,是杨先生只顾着后退拍照,没有观察周边行人情况才酿成事故。可杨先生一直推说这只是一场意外,他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询问律师,对方能不能拿意外事件当借口拒绝赔钱?自己父亲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律师说法:首先可以明确告诉你,杨先生以“只是意外、不是故意”为由拒绝赔偿,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认定看的是有没有过失过错,并不是看是不是故意。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指损害后果完全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情形,而杨先生作为成年人,在人员通行的公共步道上后退取景拍照,本身就负有观察周边环境、保障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他本该预见后退可能撞到路人却疏于观察,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根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同时结合监控能够证实,你父亲全程在步道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应该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杨先生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杨先生应当赔偿你父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构成九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你现在要妥善保管好父亲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若对方依旧拒不协商赔偿,你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你父亲的合法权益。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责任编辑: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