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的“七日冷静期”

昨天23:20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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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某理发店曾办卡并消费,次月因理发店大促,小张再次购买了一张同类型储值卡。那么,小张对新购买的储值卡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平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