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交通事故赔偿有司法解释了,6月30日起施行

山东法制报 |  20:18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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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二)》第二条正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