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22-10-03 08:03: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有关条款】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典型案例】
山东省委政法委把开展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作为坚持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出台《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范》,2020年以来向省委请示报告140次,向中央政法委请示报告40次。(来源:法治日报)
【典型案例】
石景山:做实做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石景山区纪委监委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推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把党的领导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制度化推进,确保“报得对”。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及责任清单》《关于加强派驻(出)机构请示报告工作的实施办法》,细化请示报告工作内容。
清单化落实,力求“报得全”。详列请示、报告、报备三类责任清单,包含32项请示、69项报告、10项报备事项,对责任主体、请示报告对象、时限、程序等进行说明,精准照单执行。2021年以来向市纪委监委、区委请示报告187次,收到派驻出机构请示报告379次。
针对性检查,推动“报得准”。理顺备案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做好请示报告内容把关。对实际工作中报什么、报给谁、怎么报等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规划性意见,确保请示报告工作严准细实。(来源:北京市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