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丨系统误判致中标企业“错位”,调解化解政府采购纠纷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李文璇 2025-12-25 18:14:13原创
当政府采购系统识别漏洞导致评分错误,原中标结果被撤销后,供应商的复议诉求是否合理?今年,菏泽某学校实训室LED屏采购项目的评审“乌龙”,让原中标公司与政府采购部门产生纠纷。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这场纠纷化解,为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提供了鲜活样本。
系统误判致错位,依法纠偏引争议
今年年初,某职业学院通过菏泽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学校实训室LED展示大屏采购项目公告。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共有包括A公司在内的1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月28日,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完成。3月5日,采购人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认A公司以181,999.83元的报价在16家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然而,A公司迟迟未收到中标通知书。经询证,采购人告知有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软件评分系统存在故障,导致供应商得分计算出现错误。4月下旬,市财政局正式收到采购人的报告,称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项目评审阶段的价格分计算存在重大失误:评审系统错误地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A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并给予了15%的价格扣除优惠。这一错误导致磋商基准价由181,999.83元变更为170,916.85元,进而造成15家供应商的商务得分计算错误,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鉴于该错误不属于法定重新评审情形,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经市财政局依法审理和复核,本项目最终得分排名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位列第一,C公司排名第二,而原成交供应商A公司降至第三位。6月中旬,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正式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认定原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据复核结果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随后发布项目更正公告,将中标人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
由于采购人未就变更原因与A公司进行充分沟通,A公司在得知公告内容后对结果变更表示强烈不解,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由此引发本次政府采购争议。
聚焦诉求解疑点,多方协同促沟通
在获悉A公司拟提起行政复议的意向后,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动与A公司取得联系,通过面对面沟通全面掌握其核心诉求。调解员陈兴存、侯萌发现,A公司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认为财政部门的复核评分程序缺乏透明度,要求公开具体复核过程;二是对其中一位评审专家给予B公司的显著高分存有疑虑,认为存在倾向性评分,主张该专家评分应予排除。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调解员创新工作方法,组织召开了由相关业务科室、A公司代表、职业学院采购负责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涉案评审专家及软件系统运维商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会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引导各方就项目基本情况及问题根源进行系统说明。业务科室详细阐释了该项目的特殊属性——作为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明确只有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才可享受15%的价格扣除优惠。经现场核实投标文件,A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清晰载明其供应商规模为中型企业,依法不应享受价格扣除政策。软件运维商当场承认系统存在识别漏洞,对因此造成的评分误差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开展系统修复。
针对专家评分争议,调解员采取专业质证方式,要求涉事评审专家就其评分依据进行详细说明。该专家从技术角度阐述了评分逻辑,强调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可行性、历史业绩表现和售后服务水平三个维度进行独立评判,对方案规范、契合度高的供应商给予相应高分属于正常裁量范围,并郑重声明其对B公司提出质疑及后续复核结果均不知情。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深入沟通,大部分疑点得以澄清,但A公司对复核过程的公正性仍存疑虑。为此,调解员进一步调取了全程执法记录影像,通过对视频资料的细致核查,最终向A公司完整展示了规范严谨的复核程序。
最终,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关于监督检查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关于“影响成交结果应认定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供应商”的规定,调解人员结合案件事实,向A公司详细阐释法律适用及复核程序的合法性。经耐心沟通,A公司接受调解结果,放弃复议,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李文璇
责任编辑:栾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