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普法进行时丨商家迁址谁买单?且看预付式消费的“馅饼”与“陷阱”
地方法治 | 2026-03-11 19:50:12
充了卡,店“跑”了——这或许是预付式消费中最让消费者糟心的场景。从健身美容到教育培训,从餐饮烘焙到洗车养宠,在当下的消费市场中,预付式消费凭借“充值越多、折扣越大”“储值越多,礼品越丰厚”的诱惑,迅速占领市场。商家借此快速回笼资金、锁定长期客源,消费者看似享受了实惠,却往往忽略了隐藏的“陷阱”:资金安全无保障、服务质量打折扣、退卡转卡设高墙、商家跑路维权难。这些问题让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纠纷高发区。近日,潍坊市潍城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预付卡退款案。
【听·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王某来到W市某健身机构,因环境高大上,储值礼品丰厚,便与该健身机构签订《W市某健身机构瑜伽入会合约及会员章程》,通过信用卡分期支付的形式办理了瑜伽健身钻石三年会员卡。合约载明,每月带1个人体验10次,会员卡费9999元。合约还约定,会员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VIP卡会员免费累计停卡3个月,每次停卡不少于1个月,累计停卡超过3个月,应交纳续时费(每月100元,最多续3个月)。停卡到期之后将自动恢复并计算时间,不另行通知。但自王某办理会员卡后,W市某健身机构营业场所先后两次进行场地更换,王某也因工作和身体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办卡后一年多便未继续参加瑜伽课程。王某认为健身机构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先,严重影响了她的消费体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为此,王某多次与该健身机构协商退费事宜,但健身机构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会员卡费用。
W市某健身机构辩称,王某曾于2025年4月份主张过退卡,但其购买的是钻石VIP三年卡花费了9999元,买的是三年无限次数的瑜伽课程。因王某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王某违约不再享有钻石卡权限,基于此,以单年卡计算费用,参照其他会员的单年课程卡为6280元一年计算。同时主张要求扣除价值共计2097元的礼品金额,不应当退还王某费用。
王某认可其办卡时W市某健身机构赠送了部分物品,但对于赠品的价值和种类并不认可。
【看·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与W市某健身机构签订合同为预付式消费的范畴。案涉的入会合约及章程模板系由W市某健身机构提供,其中载明“会员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VIP卡会员免费累计停卡3个月,每次停卡不少于1个月,累计停卡超过3个月,应交纳续时费(每月100元,最多续3个月)。停卡到期之后将自动恢复并计算时间,不另行通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也未尽到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王某主张W市某健身机构频繁变更经营场所,且其因工作和身体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参加瑜伽课程。对此,法院认为,W市某健身机构确实存在更换经营场所的情况,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换经营场所造成其明显不便,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工作及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参加瑜伽课程,王某主张W市某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予认可。但W市某健身机构同意王某于2024年11月11日开始停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中止履行,王某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形成合同僵局,符合基于合同僵局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合同自王某起诉状副本送达W市某健身机构之日起解除。
王某尚未接受的服务期限为779天,该期限对应的现金价值折合为9999元/(365天*3年)*779天=7113元,王某在诉状中仅主张6666元系其对权利的处置,法院予以认可。综合双方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僵局原因、案涉合同价格及缔约时附赠商品价值、W市某健身机构已负担王某分期利息等情节,法院综上判决被告W市某健身机构返还原告王某6000元。
【学·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避坑”指南,关键三招请收好!
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根源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格式条款的滥用,结合案件实际,总结三类常见陷阱、并附赠三份“避坑”指南。
陷阱一:“霸王条款”?对不起它说了不算
办卡时遇到“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遗失不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等字样?请直接说“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类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九条进一步明确,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单方涨价等七类“霸王条款”均为无效。您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约束您。
陷阱二:大额优惠福利引诱冲动消费?七日“冷静期”护你反悔
一时冲动办了卡,回家就后悔?别担心!依据《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十四条,您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就是预付式消费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权。但请注意,如果您在办卡前已经在同一商家或其他商家接受过相同服务(如续卡),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陷阱三:频繁变更场地?消费者有权说“不”
商家未经协商擅自搬迁、转让场地,新址离家远、环境差,导致上课或消费变得极不方便?根据《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十三条,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培训地点、服务场所是您缔约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商家单方迁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迁址应提前告知并协商,擅自“挪窝”不是您买单的理由。
维权提示:办卡前务必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发生纠纷时,经营者控制消费记录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根据您的合理主张认定事实(《解释》第二十五条)。理性充值,按需消费,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通讯员 徐超 郭洪宇)
责任编辑:宋时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