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留言板·周报|货车超吨、房屋过户、黄金不纯……这些问题有回复了
大众新闻 赵小菊 2026-04-10 08:32:55原创
您有难题,党报帮办。3月30日——4月5日,网友在大众新闻“领导留言板”的以下留言有回复了。
1、货车究竟是否超吨?
网友留言:我2023年4月在淄博市淄川区装了一车石子,途经淄博市,章丘区,济南市,济南市黄河大桥,济阳区,商河县,在商河县管辖区,说我路过动态磅超吨了。第一个问题,我经过了好几个地方,没有任何超吨行为。第二,作为司机明知道国家安这个动态磅是查超吨行为的,我可能大白天过这个动态磅吗?第三,我一直跟交通局沟通这个问题,我通过了在淄博市装卸车单子,为什么不予认可?第四,罚款3500,滞纳金3500?第五,从淄博市装石子到商河县运费才30块钱一吨,我多拉10吨才300元,我不明白吗?淄博市淄川区,章丘区,济南市,黄河大桥,济阳区,这些地方的交警,动态磅,都是不管用,就是商河县管用吗?第六,如果发生超吨行为,多长时间通知当事人。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复:
1、行政执法部门于2023年6月15日认定,2023年4月20日17时21分,经商河县S240省道南河头站点超限不停车检测点系统检测:冀T26946(黄色)车辆行经该检测点,经现场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3.4吨,该车为6轴车,限重标准49.000吨,超限14.4吨,超限率29.39%。有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称重数据为证。
2、冀T26946(黄色)车辆所属单位系顺捷物流公司。该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顺捷物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126202300259),处罚内容是:罚款柒仟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于2023年6月18日向顺捷物流公司邮寄送达。
3、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于2023年12月17日向顺捷物流公司邮寄送达《催告书》,顺捷物流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24年2月27日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于2022年12月16日对涉案石英式动态汽车衡进行检定,出具编号:F13-20227842、F13-20227843、F13-20227844检定证书,检定结果为合格,准予做车辆总重量5级使用,该检定结果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5日。冀T26946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在该石英式动态汽车衡检定有效期内。
6、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126202300259),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顺捷物流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柒仟元(7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行政处罚程序。
7、目前,该案已经结案。当事人“要求返还被罚款的费用”诉求与法律相悖,不予支持。
8、在此,我们也希望广大驾驶人员为了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合规运输,安全出行。

2、为什么不予办理房屋过户?
网友留言:分家协议合法有效,房产交易中心各种刁难,老母亲要求尽快处理。让百姓法院诉讼,律师费等费用非常高。并且麻烦是你们制造出来的,为什么让居民为难,导致无法正常过户。希望你们尽快处理,不要乱作为,一刀切。
崂山区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回复: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了相关解释工作,告知其咨询的房屋产权人已过世,根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第11.3.7.1因下列情形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申请办理其他转移登记:“((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人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文书申请的;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涉及部分继承(受遗赠)部分买卖、部分继承(受遗赠)部分赠与的,合并办理;”、第11.3.7.2“由转移双方当事人及其他需要到场的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的要求,需要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过户,但当事人反映该房屋继承人之一不配合办理继承业务,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其寻求司法帮助。
综上,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房屋继承人之间的个人纠纷问题,该工单属不在受理范围工单,暂时无法给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产权归属。

3、土地被他人确权登记了?
网友留言:我是禹城市房寺镇桥头孙村民,我家原有三口人承包地,在2014年土地确权登记时,没有接到乡镇通知,后来多次找到德州12345反映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后来在2025年10月16日打通德州承诺热线领导答应回复解决此问题,到今天迟迟没有回复。这样看来我们家土地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确权登记,相关部门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法规,擅自收回承包地,确权给他人,请相关单位认真核查,变更错误的登记。
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回复:当事人2000年结婚后户口迁至天津,父亲在齐河县土产工作,其父亲、母亲和二哥常年在齐河县土产家属院居住,全家已20多年不在村中居住。当事人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桥头孙村土地联产承包只在2000年初时调整过一次,当时当事人及母亲和二哥的人口地均在村集体,并未收回,但在2014年土地确权时,因当事人户口已迁出,村委会按"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规定将其耕地收回分配,其母亲和二哥的人口地,由其母亲在世时托付给亲戚种植,是共同协定,没有书面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与村委会无关,该情况其大哥非常清楚,未提出任何异议。

4、公共区域放置鞋柜杂物问题为何一直难解决?
网友留言: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鲲鹏小区7号楼1单元1601和1701门口放置鞋柜纸盒杂物问题,自2025年11月诉求至多部门,均显示“已办理”,但是问题依然存在至今未获得解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区域禁止个人擅自占用,恳请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清除鞋柜纸盒等杂物恢复楼道公共区域原貌!
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鲲鹏湖社区相关负责人回复:针对鲲鹏小区7号楼1单元公共区域放置鞋柜杂物的情况,已进行多次协调。
此事当事人在年前反馈的次数较多,社区联合物业、消防部门等多次上门协调,随后,涉事业主对公共区域的物品做了清理。
后来,有业主将鞋柜单独搬出,随后,社区联系消防部门现场勘查,消防部门表示单一鞋柜的位置不妨碍消防设施,属于占用公共区域。随即,社区又上报了杜店街道办,并联合街道执法大队进行上门沟通处置,处置后,业主把鞋柜进行了收纳清理。但时间一久,还是有业主反复将鞋柜搬出。
目前,社区无处罚职权,主要依靠调解,也对当事人表示,如再有占用公共区域的问题,可随时联系社区工作人员,我们会第一时间上门协商并处理。

5、怎么申请认定参战身份?
网友留言:我是1990年参军入伍,1992年12月退出现役。期间服役于成都军区守备二师,部队番号35548部队,参加了驻河口谣族自治县的对越防御作战。经查本部队属于军委认定的参战部队,特此申请认定参战身份,领取两参生活补助。
当地相关部门回复:关于参战身份认定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申报流程请当事人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联系,按照程序准备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6、泡沫房顶存安全隐患
网友留言:潍坊市潍城区西园街怡园路口原潍城区人民医院西侧,此发面火烧泡沫房顶是我本人出资2400元利用我本人购买的A022(得利斯肉)A023(徐记果品)和B001(雪姐羊肉)三间合法房屋墙体搭建的泡沫房顶。2014年开始我搭建的门头房被他人收租金。因他人侵权我多次反映相关部门未果。为了保护财产和安全隐患我想拆除泡沫房顶,泡沫房顶年久失修十多年,面临严重安全隐患,随时坍塌或者失火,他人只想赚钱收租金,对租客财产人员安全不理。
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回复:已对接当事人。目前,正在进行沟通,将去现场勘察,并根据政策规定做相关协调和处置。

7、孩子遭遇校园伤害却被认定为“学生玩笑”?
网友留言:孩子就读于青岛市城阳区康园路小学四年级,多次遭遇校园伤害事件。去年1月起,家长多次投诉,学校不处理,仅认定3起事件为“学生玩笑”,家长和学生也未道歉。
青岛市城阳区教体局相关负责人回复:去年12月底,此家长跟学校提出4起事件,认为都构成了校园欺凌,随后,学校积极介入,初步介入结果是属于一般冲突。因家长不认可,教体局邀请了法院、公安还有部分律师出面,对该事件进行研判,并积极作协调沟通,也认为不属于校园欺凌。该家长仍不认可结果,我们再次联系学校,成立了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一共11人,按照相关规定,校外专家法律工作者和社区代表占比超过50%。
3月10日,经过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的研判认定,认为这些事都不构成校园欺凌,并且双方的家长已经进行过签字认可。

8、置换时发现之前购买的黄金不纯,商家不认怎么办?
网友留言:本人2023年5月18日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周六福金店购买黄金首饰。2026年由于本人需要置换黄金在峄城区老庙金店一克换一克置换,老庙工作人员进行黄金检验,过火验金,经过检验发现黄金不纯,老庙金店不回收,后来我又换了一家黄金店检测,经过多方金店检验,结果一致,含量不纯,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结果为含铁,锡等物质,本人携带黄金、购买凭证前往台儿庄周六福交涉,由于只有消费证明,发票丢失,商家的回复是,黄金不是他们店铺出售,上面刻有周六福钢印,他们回复是周六福品牌但是我证明不了就是在他们店铺购买的这件商品,他们的态度是不承认是他们家产品,但是可以在他们店铺换一个相同克数的产品,由于我不相信他们店铺产品,我拒绝了这个处理方式。
回复:3月31日,帮办记者和当事人孙先生前往涉事金店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态不接受采访。工作人员表示,孙先生无法出示购买戒指时的“小票”,目前只能证明孙先生确实在该店消费过,但无法证明其购买的就是这个戒指。工作人员还解释,孙先生在第一家金店过火验金的时候,可能案板上残留其他杂质或贵金属,导致戒指存在杂质。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工作人员到商家沟通调解此事,商家称从孙先生带来的旧料看,通过印记能看出是周六福品牌,但不能证明就是其销售出去的产品。商家提出协商换购的解决方案,孙先生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但商家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市场监管部门决定终止调解,建议孙先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孙先生还发现,他在金店的消费记录显示购买的是“足金9999戒指”,但他登录周六福珠宝信息服务中心查询后发现,商品名称显示的却是29.62克的“足金手镯”。两条记录的商品条码均为“N2H041494221”,孙先生质疑商品来源和品质问题。4月2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周六福官方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孙先生无法提供质保单,无法处理此事。对于“同一商品条码出现两种产品”的问题,工作人员也未做解释。记者将持续追踪此事进展。

9、幼儿园里受到伤害园方推卸责任怎么办?
网友留言:我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不知名原因受到伤害,下巴缝合12针,我们要求查看监控,园方以监控损坏为由不让我们查看,从发生事故,园方一直未采取救治措施,一直等到我们家长到学校后,由我们家长带去就医,从事发到现在,幼儿园一个电话也没有慰问,一分医疗费也没有收到,他们一直在推卸责任。
聊城市莘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负责人回复:教体局已经通知对接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目前正在跟进处理中。

10.虚假诉讼不予立案?
网友留言:2022鲁1681 民初1981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案件,邹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查出虚假诉讼以后不予立案,邹平市检察院以公安的理由为理由不予立案监督。
当地相关部门回复:调度了相关科室,并和该案件处理的相关单位做了联系沟通,经综合查询查证后,各相关部门都按照国家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大众新闻记者 赵小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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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小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