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泄私愤辱人曝光信息 被判侵犯名誉权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05-09 18:52:16原创

近日,一起因建材买卖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尘埃落定,明确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肆意发布侮辱言论、曝光他人信息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被告宫某从原告崔某处购买建材,货物交付后,宫某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崔某协商未果。双方纠纷未通过合理途径妥善解决,宫某却心生不满,先是通过微信向崔某发送侮辱性文字,还将崔某个人信息及微信辱骂截图发布至抖音平台,相关内容留存时长近两个月。

崔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宫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公开赔礼道歉、立即删除抖音侵权内容,并承担诉讼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抖音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该平台发布侮辱、贬损他人言论,可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宫某即便对建材质量存有异议,也应通过正规渠道理性维权,但其为泄私愤,在抖音发布视频、照片,擅自公布原告姓名、联系电话、微信主页等个人信息,在网络公开传播后,对原告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宫某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高青县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抖音内容浏览量少、传播范围有限,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因此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未提交有效凭证证实交通费实际支出,该项诉求同样予以驳回。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宫某三日内删除抖音平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信息;十日内连续五日在抖音首页置顶发表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逾期不履行将由法院登报公示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新媒体平台拓宽了公众言论表达渠道,但网络言论同样受法律法规约束。名誉权是重要人格权益,侮辱诽谤、曝光隐私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市民遇到纠纷应合法理性维权,切勿在网络泄私愤攻击他人;自身遭遇网络名誉侵权时,要及时截图录屏固定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责任编辑:孙双